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沐足店手淫服务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内的“卖淫”行为,而既然手淫服务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则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据《南方都市报》7月2日报道,广东顺德杏坛一沐足店为了招徕生意,从7月1日起在某些保健项目上增加手淫服务(俗称“打飞机”)、“大腿推”等服务。

此前,广东南海一个案件中的“打飞机”是否属于卖淫曾引发争议。《南方都市报》6月27日报道称,2011年7月,理发店店主李某等雇女子为客人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服务,被以涉嫌组织卖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李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不等。被告人上诉,佛山中院判定是“手淫服务不属于卖淫行为”,被告人无罪释放。

6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表官微称,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此类行为明显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手淫服务违法但不犯罪

“沐足店手淫服务是否为卖淫?组织“手淫”者是否属“组织卖淫罪”?7月3日上午,网友@占豪围绕相关报道,在微博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了一连串的追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一进行了解答。

占豪: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澄清,沐足店增加“打飞机”服务是否属卖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您好!该问题非常清楚,类似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内的“卖淫”行为,即属于违法但不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

占豪:以个体论,是违法不是犯罪,是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内的“卖淫”行为。但组织者呢,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请进一步澄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法上涉及卖淫的罪名只有组织、容留、胁迫卖淫等罪名,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刑事审判必须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定罪量刑。对该类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击。

占豪:再请教,按广东高院“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说法,那么卖淫个体也只构成违法而不构成刑法犯罪,那刑法列一条“组织卖淫罪”显然不合上述逻辑,是否该建议人大废除“组织卖淫罪”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如发生性关系,其组织者当然应当按照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与卖淫个体只违法不构成犯罪毫无关系,何来不符合逻辑之说?刑法讲究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文规定的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手淫不入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据《京华时报》报道,针对这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表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详细解释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法治精神。

许兰亭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首先就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并不包含组织进行手淫培训,因此,组织进行手淫培训不应该属于犯罪行为。

同时,在法律层面也不能搞“类推”。沐足店手淫服务及组织培训手淫虽然与刑法上的卖淫罪及组织、容留、胁迫卖淫罪有相似和相近之处,但从构成要件上又不完全相同,因此就不能按照犯罪进行制裁。

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说法,手淫服务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内的“卖淫”行为。

许兰亭认为,培训手淫虽然在刑法上不属于组织卖淫罪,但提供手淫服务和培训手淫都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一般对此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或劳教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