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领域案件
【案例一】拱北海关联合江门海关查获出口饼干生产线涉嫌侵犯专利权案
2021年4月,珠海某食品机械制造企业向拱北海关求助,称发现有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货物即将从江门高新港出口。时间紧迫,又涉及跨关区作业,拱北海关立即启动“龙腾行动”跨关区快速反应机制,联合江门海关对企业提供的情报线索进行风险研判,及时实施口岸布控,在距离珠海100公里外的江门高新港成功截获涉嫌侵犯专利权饼干生产线一条,货值569.6万元。
这次行动,是拱北海关高效开展跨区域海关执法合作的一次生动实践。直接对话、并肩作战,为关区重点产业、行业、企业开展异地打假维权提供支持,有效防范侵权假冒货物口岸漂移。此次行动也是拱北海关紧贴关区优势产业,着力促进本地自主知识产权健康发展的有益尝试。
【案例二】珠海某培训中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2021年8月10日,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经勘查,发现“星辰影院”(网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出招吧!看不剑》《你是我的荣耀》《五十公里桃花坞-北京》等三部影视作品(此三部作品均为腾讯视频独播),同时有广告链接行为,涉嫌通过广告进行营利。经查,该网站运营单位为珠海某培训中心,当事人通过运营“星辰影院”网站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021年8月12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7月13日在广东讯天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讯天科技()注册用户名为hwfudao.com的网站,准备搭建一个辅导类的教育平台,并于2017年10月27日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完成域名网站的ICP备案手续。后由于业务调整,网站的搭建工作搁置,在此期间当事人并未上传任何资料也未进行相关运营,申请的域名也从未解析过。2020年因为疫情,当事人决定不再搭建辅导类的教育平台,并停止续交对该网站的域名管理费,网站在2020年10月18日到期未续费,当事人再无登陆该网站后台的权限。因当事人停止续费后未及时注销ICP备案和域名,导致被他人盗用,并被盗用者上传了侵权影视作品。
在执法人员的教育指导下,当事人于10月22日委托广东讯天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完成ICP备案的注销手续。执法人员再次对域名为“hwfudao.com”的网站进行复查,该域名在工信部的备案查询系统显示为“无法查询”。
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向我局提供相关情况的说明及有关证据,同时委托广东讯天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完成ICP备案的注销手续。
当事人备案域名为“hwfudao.com”网站因管理不善,未能在续费到期后及时报批注销手续,造成被盗用并上传侵权影视作品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处理的决定。
【案例三】珠海某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案
2021年9月26日,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某发展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开门营业中,现场有1名工作人员,设置有10间包房,进门服务台配置了3台电脑,其中1台电脑安装有“碧维视”收银系统,另1台电脑安装有影视选片系统供顾客选片,执法人员从该电脑“碧维视”系统点击“itbar.tv”进入选片系统,发现有《雷神》MKU、《圣徒》MKU、《功夫熊猫》MKU等影片,均可正常播放。从前台电脑“碧维视”系统中随机挑选出《中国机长》《中国医生》两部影片也可正常播放,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授权许可资料。
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获得经济利益,被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碧维视”点播系统进行选片,向观众传播他人的作品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且破坏了著作权使用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态度端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第18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一般违法程度,且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因疫情影响停业,公司一直亏本。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陆元(¥386)、罚款贰仟伍佰元(¥25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珠海市某影咖商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获得经济利益案
2021年11月10日,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某影咖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影咖有消费者正在观影,通过服务台配备的honor平板电脑“知影影院”APP可供顾客挑选影片。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获得经济利益,被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知影影院”APP系统系在淘宝平台上购买,影咖商店所播放的影片均来自“知影影院”APP供应商,当事人不能提供所播放影视作品的授权许可文件。
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知影影院”APP供顾客挑选影片,向观众传播他人作品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且破坏了著作权使用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无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从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态度端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第18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一般违法程度,且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因疫情影响,一直亏本。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玖拾玖元(¥99)、罚款贰仟伍佰元(¥25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珠海市公安局破获特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1年8月,在省公安厅食药环侦处组织协调和市公安局网警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珠海市公安局森林(食药环侦)分局联合香洲分局,共出动警力60多名,在福建和广东两地同时收网,抓获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嫌疑人16人,捣毁生产线2条、仓库储藏窝点2个、销售窝点2个,缴获假冒MLB棒球帽和服装成品300余箱,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据悉,2021年5月,珠海市公安局森林(食药环侦)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抖音某直播间销售假冒MLB品牌的棒球帽和服装成品,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获悉此情况后,该局立即对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进行侦查,发现林某某(男,37岁,福建人,已刑拘)等人注册了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通过组织人员在国内批量生产假冒MLB商标服饰,然后在线上、线下大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MLB服饰,从中赚取非法利润。中间商张某某(男,50岁,福建人,已刑拘)从林某某公司批发假冒MLB商标服饰供货售卖给高某,从中赚取差价获取利润。高某注册了某某珠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然后在抖音平台以直播卖货的方式对外销售假冒的MLB商标系列服饰赚取非法利润。该局经调查逐步摸清了该团伙的主要成员、组织构架、制假窝点和活动规律,实现了对该案的全链条打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六】珠海市公安局森林(食药环侦)分局成功侦办我市第一宗网络游戏“私服”类侵犯著作权案件
2021年10月27日,珠海市公安局森林(食药环侦)分局根据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八大专项行动”部署,主动出击,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成功破获“6·15”侵犯著作权案,共抓获开设网游“私服”的犯罪嫌疑人15名,查封3家涉嫌私自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的涉案公司,现场查扣电脑20余台、手机30余部,涉案金额2500余万元。该案是我市成功侦办的第一宗网络游戏“私服”类侵犯著作权案件。
2021年7月下旬,该局接到开设网游“私服”的案件线索后,在市公安局网警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通过三个多月的经营和研判分析,发现宋某(男,35岁,辽宁锦州人,已刑拘)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复制广州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注册地在横琴粤澳深合区)开发的网络游戏相关程序和内容,私自创建游戏服务器,开设“私服”游戏,供互联网游戏玩家充值使用。民警逐步摸清了该团伙的主要成员、作案手法、资金流向等基本情况。在省公安厅食药环侦处的统筹指导下,该局联合斗门分局、网警支队、技侦支队投入60余名警力到辽宁、山东等八个省市,对“6·15”侵犯著作权案的嫌疑对象展开抓捕行动,共抓获3家涉案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等15名犯罪嫌疑人,其中11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七】珠海市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的食品案件
2021年5月26日,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线索,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珠海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珠海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分别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办公室、经营场所楼梯下储存间发现存放各类酒一批,其中有无中文标签的洋酒、无任何标签的白酒、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洋酒(有中文标签)。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洋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以23000元现金向身份不明人员购进无合法来源洋酒105瓶[93瓶MARTELL(马爹利)商标的品牌洋酒和12瓶Hennessy(轩尼诗)商标],上述105瓶洋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均为侵犯他人商标、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同时,经拱北海关技术中心对上述105瓶被权利人鉴别为侵权商品的洋酒进行检验,其中MARTELL XO 70cle、MARTELL XO 1le、Martell Cordon Bleu 1le、MARTELL NOBLIGE 70cle四种、共81瓶洋酒中检测出含有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另被查获7瓶有中文标签的“人头马 V.S.O.P 特优香槟干邑白兰地”洋酒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款214000元;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处罚款760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洋酒105瓶。
【案例八】罗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03月31日,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罗某某涉嫌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陈酿白酒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用于销售的5箱标示有牛栏山®注册商标的陈酿白酒的相关合格证明。经权利人鉴定,罗某某用于销售的标有牛栏山®注册商标的陈酿白酒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从事预包装食品(标示有牛栏山®注册商标的陈酿白酒)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7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九】我市立案查处首例违规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案件
2021年5月26日,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珠海市某精品店涉嫌违规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这也是我市立案查处的首例违规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案件。
经查,当事人珠海市某精品店(梁某某)从中山市某有限公司购入两种徽章共100个(每种各50个),一种是“100徽章”,背面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字样;另一种是“红船徽章”,背面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1921-2021”字样;包装盒盒盖印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珠海市某精品店及珠海市某精品店新浪微博帐号发布上述徽章、纪念奖章和纪念圆盘商品销售信息广告,并附上其商品图片,所附的商品图片上印有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1921-2021”、“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1921-2021”、“建党100周年”、“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字眼及相关标识。当事人承认未经“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在阿里巴巴网站及新浪微博上发布宣称可订购徽章、纪念奖章和纪念圆盘等商品销售信息广告,附图商品图片含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及其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除上述“100徽章”、“红船徽章”在店内有实物商品外,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珠海市某精品店发布纪念奖章、纪念圆盘销售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违规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行为。跟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7000元,没收擅自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50个“100徽章”、50个“红船”徽章和20个包装盒。
【案例十】吴某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7月26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交的案件,依法对吴某杰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在广州番宜(具体地址不详)向庞某某购进了标有“贵州茅台酒”标识的茅台酒17瓶(规格为:净含量:500ml,酒精度:53%),并通过微信按900元/瓶的价格支付了15300元;2021年5月18日当事人又购进22瓶酒,并支付了货款19800元,两次一共购进39瓶上述酒,共计支付了35100元人民币。
另查,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和他堂弟吴某盛开车到珠海市吉大园林路42号的珠海市吉大雄英正叶百货商行,经过该商行男老板检验和协商,以每瓶2250元的价格销售了上述茅台酒13瓶,男老板以支付宝的方式转帐给当事人29250元,事后当事人分了1000元好处费给吴某盛。2021年5月18日当事人第二次和吴某盛以及他的男性朋友4人一起又到珠海市吉大某百货商行,又准备以2250元/瓶的价格向该商行销售上述“贵州茅台酒”22瓶,但被发现是假酒,当事人被送往吉大派出所。
另查,当事人曾经在珠海市市政府旁边的某商铺卖过4瓶上述相同的“贵州茅台酒”,用微信支付的方式以1800元/瓶的价格卖给商铺老板。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茅台酒的购货票据和供货商庞某某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授权证书。上述“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其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我局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859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没收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22瓶。
【案例十一】曾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
曾某自2010年起,长期在珠海市经营高粱酒专卖生意。2020年3月,曾某突然接到陌生来电,一名男子向其兜售假冒飞天茅台酒,宣称该酒从包装到口感与真的飞天茅台酒几无差别,可以450元/瓶卖给曾某。经仔细观察及品尝,曾某发现该假酒仿真度极高,便以450元/瓶的价格购入一批,随后又以1500-2000元不等的价格将该批假酒全部售出。尝到“甜头”的曾某心下大喜,胆子也越来越大,又在9月中旬以600元/瓶的价格购入一批高仿飞天茅台酒。在搬运假酒过程中,曾某被警方当场抓获,该批假酒也被全部查获。
后经鉴定,被查获的110瓶假酒价值人民币164890元。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案例十二】射手科技公司与阿里云计算公司、知域互联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射手科技公司自主研发“自记账”系统,在该系统制作了《如何导出农业银行回单(PDF文件)一图文教程》《如何导出农业银行明细(Excel文件)一图文教程》等38篇教程文章并发布于“自记账”系统网站上。阿里云计算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的“智能记账工具”模块发布的《农业银行回单导出(PDF文件)—图文教程》《农业银行明细导出(Excel文件)—图文教程》等38篇文章与前述文章内容、版面布局、编排方式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在阿里云计算公司网站通过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入知域互联公司开发的“智能财税小程序”,该小程序同样存在与阿里云计算公司网站上完全一致的教程文章。
射手科技公司指控阿里云计算公司、知域互联公司抄袭其文章的内容、版面、编排方式,并将抄袭文章用于相同的记账系统产品的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射手科技公司主张权利的文章主要以“图片+文字描述”形式介绍各银行固有系统的操作流程,并通过方框、箭头等方式进行梳理、细化,使之清晰易懂。涉案文章对图片的选取和排序均遵循各银行的操作流程,且图片内的时间和名称均为银行后台自动生成。据此,射手科技公司不存在创作行为,涉案文章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射手科技公司主张阿里云计算公司、知域互联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依据不足。但,阿里云计算公司、知域互联公司的“智能记账”服务与射手科技公司的“自记账”系统同属“智能记账工具”领域,二者服务内容、客户对象范围基本相同。射手科技公司在其“自记账”系统网站发布的38篇教程文章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影响力。阿里云计算公司、知域互联公司盗用射手科技公司的38篇文章对记账系统产品进行宣传,主观上具有夺取射手科技公司竞争优势和市场交易机会的恶意,客观上也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阿里云计算公司、知域互联公司使用射手科技公司涉案38篇文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阿里云计算公司、知域互联公司赔偿射手科技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2400元。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案件
【案例一】案值超1.1亿!珠海破获近十年来首宗全链条打击制售假烟案
2021年1月5日,在省公安厅经侦局、省烟草专卖局、珠海市公安局的统一指挥下,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斗门分局、特警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等部门,在珠海市烟草专卖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成功摧毁了一个生产假烟并向全国多地销售的特大犯罪团伙,捣毁窝点1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缴获烟机三套六台,散装成品烟支976.66万支,
涉案货车9辆,货值金额达916万余元,初步查明该案案值超1.1亿元。据悉,该案为珠海近十年来首宗全链条打击的制售假烟案。
2020年10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珠海烟草专卖局移交的一条涉嫌生产假烟线索开展专案经营,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成专案组开展研判分析深入侦查,经查,以郭某某、方某某、黄某某三人配合进行采购原材料、制造生产假烟、运输销售等不同环节,雇请境外“三非”人员进行假烟生产,并将假烟制成成品运国内多个省市销售。
经研判发现,本案团伙分工明确,有生产者、运输者、管理者等,其中制造假烟窝点专门聘请专业“师傅”来教授“三非”外籍人组装设备、制造假烟、包装成品等技术,在窝点内24小时轮流开工。还特制出一套“流动”卷烟制造生产方式,通过厢式货车装载制造假烟以及制造假烟原辅材料,实现车载流动生产假烟的生产方式。该团伙对制好的成品假烟在高速公路出口进行交易,负责的交易的人员使用专用对讲机,交易车辆全使用套牌车,交易时为防止被跟踪甚至还使用金属探测仪和屏蔽设备。情况摸清后确认后,斗门公安分局对郭某某等人非法经营假烟案进行立案侦查。
专案组制定了严密的方案进行收网,前后抽调70余警力,于2021年1月5日成功对先期研判成熟的团伙开展抓捕行动,查获生产假烟设备三套,查获用于存放假烟仓库4个,总计现场查扣烟机3台、散装烟支879.16万支、烟丝8850公斤、滤嘴棒157.5万支、卷烟纸1327.8千米、水松纸(普通)444公斤、水松纸(印字)1925公斤、白乳胶950公斤、包装纸箱580个,经烟草部门鉴定该生产假烟团伙共计生产假烟29.7万斤,涉案金额达1.1亿元人民币。
【案例二】珠海市某时装有限公司制售不合格医疗器械案
2021年6月9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珠海市某时装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会议室、内包间、缝制间、裁切间内均有已生产好未包装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以及相关的包装物,涉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违法行为。该局对现场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成品进行了抽样送检。随着调查深入,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进行了追溯,并对其召回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也进行了抽检。
根据检验结果,抽检的共4批次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有2批次不合格,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案件查处过程中,还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标注的标签内容不符合要求,相关产品货值1212044元。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430件,处278464元罚款。
本案的顺利查办有赖于各级、各部门间的紧密协作,发挥了各自职能作用。上级部门根据本案情况组织工作组对该案全程指导督办,及时解决了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区其他各部门有力配合,快速梳理了有关产品流向并组织退货,避免问题产品导致危害发生、扩大。对于全区、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储备以及疫情响应处置能力,也有很大助益,实现了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珠海某食品公司违法使用过期生产原料
2020年12月16日,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依法对珠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查获一批标有超过保质期的“复配着色剂-天然黄色”食品原料。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从2020年11月09日到2020年12月16日在研发生产食品,当事人的员工使用上述“复配着色剂-天然黄色”(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19年9月23日)作为食品原料用于生产面包和蛋黄酥。上述“复配着色剂-天然黄色”(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19年9月23日)共1瓶,其保质期为十个月,于2020年7月23日超过保质期,于2020年12月1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未能提供其从2020年11月09日到2020年12月16日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复配着色剂-天然黄色”
(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19年9月23日)生产面包和蛋黄酥的生产记录、入库记录,且当事人未售出过面包和蛋黄酥,货值无法计清,获得利润无法计清。
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5000元,并对超期食品原材料予以没收。
【案例四】斗门区某面包茶饮店违法使用过期食品生产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1年3月23日,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面包茶饮店(以下简称“该店”)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店铺食品加工区域内一处冰柜存放有一批过期食品。经统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经营金额共1663.6元,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合计1746.6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芝士火腿包、朱古力爆浆包、红豆包、蔓越莓吐司包等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罚款。
【案例五】珠海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3月9日,珠海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共生产某款矿泉水(规格:17.8L/桶;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9日)3075桶,货值9870.75元,截至2021年4月8日现场检查时,该批矿泉水(规格:17.8L/桶;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9日)已销售完毕。2021年3月10日,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矿泉水进行了监督抽检。2021年4月2日,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测报告(NO:SJ20210114),报告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数值的标示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曾在2021年1月7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9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42.15元。
【案例六】珠海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某处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国VI0号车用柴油产品案
当事人珠海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某加油站销售的国VIO号车用柴油产品,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0年度珠海市流通领域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初检、复检均不合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民众油库购进(提取)国VIO号车用柴油7320升,货值54597.34元,于2020年8月18日经验收入库,2020年8月21日销售完毕。2020年8月20日,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受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所销售的国VIO号车用柴油产品进行了抽检,并于2020年09月1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HGJC2000074),检验结论为:判定本次监督抽查为不合格。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编号:HGJC2000074),并于2020年11月4日提出异议复检申请。2020年11月24日,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出具了复检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Y-2011005227),检测结论为:本次送样检测不合格。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收到复检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Y-2011005227),并对复检的检测结论没有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国VI0号车用柴油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81.83元。
【案例七】珠海市香洲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案
珠海市香洲某建材经营部销售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10mmHRB400、生产日期/批号/编号:2020年09月28日/2A20453)产品,在2021年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抽查检验中,产品质量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2日(货物到达香洲某建材经营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3日的下午)向揭阳市榕城区某建材经营部的业务人员邱某某购进标称“广东中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10mmHRB400,生产日期/批号/编号为2020年09月28日/2A20453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14.43吨。进货后,当事人该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销售到珠海及中山坦洲需要这种钢材的散户,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8542.5元。至案发时止,共销售了1.695吨。2021年3月18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市开展建筑用钢筋专项清查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对该经营部库存待售的12.735吨上述该型号/批号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实施查封(2021年4月6日予以扣押),并委托广东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实施执法监督抽查检验。2021年03月22日,广东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执法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CBJC2100002),检验结论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收到了由广东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执法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CBJC2100002),并表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5.23元,没收不符合标准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12.73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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