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林某与张某原是夫妻关系。2019年9月,张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800万元。因张某没有缴纳罚金法院遂查封其夫妻共有房产,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132.5万元的价格成交。

2020年11月,林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准双方离婚,二名未成年子女由林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二名子女抚养费各1000元。但张某因在监狱服刑期,无法按月支付抚养费。在共有房产拍卖成交后,林某与张某于2021年4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张某一次性向林某支付子女抚养费18.6万元。随后林某以共有房产已被拍卖,张某有条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

裁判结果

金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一次性向林某支付服刑期间二名子女的抚养费81000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张某在走私一案中没有履行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导致其与林某的共有房产被法院拍卖,且所得款项中属于张某所有的部分不足以缴纳罚金,故张某对拍卖所得款项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并不享有自主处分的权利,其与林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案件不得调解,拍卖所得款项应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处理,对于林某的诉求,应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张某在离婚后应支付的抚养费是其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成长的必要物质基础,关乎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等基本人权,相较于罚金应予优先保护,而张某因在监狱服刑无力支付抚养费,故其服刑期间应支付的抚养费可在拍卖所得款项中属于张某的份额中一次性支付。至于张某在刑满释放后应支付的抚养费,仍应由其按照离婚判决的内容执行,不得在拍卖所得款项中支付。

典型意义

以人为本,保障私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私权优先理念,是民事责任优先的逻辑前提,法律对私权的保护应优先于公权。当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在受到国家刑事制裁的同时,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亲,也承担着支付抚养费的民事责任,在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罚金和抚养费的情况下,应优先用于支付服刑期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等基本人权。本案的处理结果遵循了国家不与民争利的私权优先原则,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弘扬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