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为员工配备工作手机以便于业务开展,但员工离职后,手机号码卡的使用权究竟该何去何从?近日,蓬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离职后工作手机号码使用权纠纷。法院认为,工作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申请开立的用人单位享有对号码的使用分配权,经公司分配号码后,员工获得号码的使用权,关于号码该如何使用,应当以双方约定为准。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03年入职某鞋业公司,2020年7月离职。因管理需要,鞋业公司于2018年3月向电信公司申请开立工作手机号码并配备给员工,同时在《电话卡签领表》备注栏说明:如离职要将电话卡交回公司。根据号码实名制要求,该工作手机号码一直登记在员工陈某个人名下。
陈某离职后,鞋业公司为保护客户资源以及跟进后续工作,要求其交回手机号码卡。由于陈某以个人使用为由拒绝交还,鞋业公司遂向电信公司申请补卡及变更关联使用人。陈某认为涉案手机号码已实名认证,其在使用过程中开通涉及个人隐私的多项网络功能,鞋业公司擅自变更关联使用人已构成侵权,便起诉至法院要求鞋业公司停止使用并转让号码所有权,还需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面对起诉,鞋业公司辩称工作手机号码由公司申请开立并配备给员工,主要用于工作所需,员工经公司授权后在工作期间使用工作手机号码,在离职后无权继续使用工作手机号码,应按约交还工作手机号码卡。
本院经审理认为,移动电话号码属于国家所有,个人或单位只有移动电话号码的使用权。涉案工作手机号码为鞋业公司申请开立,再由公司分配给陈某使用,号码使用分配权在于鞋业公司,陈某仅享有号码使用的权利。关于使用工作手机号码,双方明确约定使用人离职时应当交还,故陈某离职后无权继续使用涉案号码,依法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门中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的规定,电信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移动电话号码属于电信资源,故移动电话号码属国家所有,个人或单位只有移动电话号码的使用权。
因工作手机号码是实名制登记使用,与员工的身份证号码相关联,该身份证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在员工离职后,对于配置的手机号码卡有约定的,员工或者用人单位应依约及时办理退卡、补卡、改功能等业务。
通讯员 吴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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