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区一小区业主林女士花了18万元买的停车位,验收时发现车位左侧柱子有消防栓及管道,导致左后视镜入库易被剐蹭。对此,林女士很是苦恼,怀疑车位“缩水”了,多次向开发商反映,要求更换车位或退款,均无果,遂诉至法院。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车位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令合同解除,开发商退还业主车位使用款并支付违约金,业主向开发商返还涉案车位。

案例回放

实际使用面积比合同面积小

业主怒告开发商

揭东一小区建成前,林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协议书》,约定林女士系该开发商名下楼盘的小区业主,公司将小区地下车库355号车位交付林女士有偿使用。根据协议,该车位套内面积为不少于12.72平方米,如实测套内面积少于12.72平方米且无法整改的,林女士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公司退回已付使用款,并支付林女士已付使用款5%的违约金等。

车位交付后,林女士发现车位紧挨着楼房的柱子,柱子上的消防栓及管道均处于车位内上空,与协议书不符。而且,林女士的车辆在正常进出车位时经常被消火栓连接的金属水管剐蹭,经自测发现车位套内面积不足12.72平方米。经多次交涉无果,林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揭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书》,开发商返还其已支付的车位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

揭东区人民法院在组织原、被告双方对355号车位进行实地测量后确认,该车位左方白线紧挨柱子,柱子上有消防栓及管道,右边为相邻车位,白线内车位长4.98米,上横向距离与下横向距离不等,车位宽取平均值为2.191米,间隔白线宽为0.15米,左方柱子上消防栓管道凸出墙体0.136米。

揭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协议书中未对车位面积测量方式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不明。首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按照交易习惯和车位的使用习惯,车位测量面积应不含白线,按该测量方法,案涉车位面积为10.91平方米。其次,车位的用途是停放汽车,需使用其整体空间,案涉车位左边系柱子,右边相邻另一个车位,即使按照公平原则,车位宽度按左边白线外围至右边白线中间线计算,车位长度按上白线中间线至下白线中间线计算,左边的白线应减去消防栓管道凸出宽度,那么355号车位面积为11.7平方米。此外,依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小型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最小横向净距为0.6米,被告交付车位亦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综上,被告交付的案涉车位面积实际少于12.72平方米,且因客观条件,无法进行整改,现原告请求解除《车位使用协议书》,并退还已支付车位使用费18万元,符合双方约定,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交付车位的面积不符合双方约定,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支付已付使用费5%的违约金;原告返还355号车位。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权益受损,应积极维权

法官介绍,该案的焦点在于车位面积的测量。车位面积的测量应遵照交易习惯确定,相关参数应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结合业主的车辆正常入库会被消防栓及管道剐蹭车身,往右停放又紧挨隔壁车位造成不便,法院认为开发商交付车位不符合行业标准,且无法整改,已构成违约,判决双方解除《车位使用协议书》,开发商退还业主车位使用款和支付违约金,业主向开发商返还涉案车位。

“市无公平不立,商无公平不兴”。法官提醒,车位在现代社会属于民生必需品,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市场主体,更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活动中讲究诚信,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盈利。而市民购买车位时,对于车位的面积、位置等信息,要落实到纸上,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如果权益受损,应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