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一男子因看到妻子参加同学聚会后被男同学送回家,遂怀疑妻子与男同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与妻子离婚。可男子再婚并育有一个孩子后,却因发现前妻仍单身,又隐瞒已婚身份与前妻同居。现任妻子发现后,道出男子当时为什么要离婚的真相,并警告男子再不回家,就以重婚罪报警。

洪先生在当地经营一家装修公司,其公司刚开业时的第一个客户,便是在某单位工作的王女士。在为王女士新房装修的过程中,洪先生表现得特别上心,且工作成果确实不错,最终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两人恋爱一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洪先生搬进自己亲手为王女士装修的房子里,与王女士共同生活。可随着公司业务的增长,赚到钱的满先生却开始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并经常夜不归宿。

有天洪先生深夜回家时,因发现参加同学聚会的王女士酒后被男同学送回家,遂自认为妻子王女士与男同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王女士坚决否认,并声称两人十几年来才第一次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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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洪先生根本不相信这种解释,并多次为此和王女士发生激烈的争吵,事后洪先生以王女士背叛婚姻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明确表示,可以离婚,但不能冤枉其背叛婚姻。

两人僵持几个月后,王女士不想再纠缠下去,同意与洪先生离婚并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洪先生离婚后就与在娱乐场所认识的陈女士同居,不久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育有一女。

可戏剧性的是,当洪先生从其他人口中得知前妻王女士与那个男同学并没有男女关系,且仍是单身后,其又隐瞒再婚身份去找王女士复合。

一开始时王女士不打算理他,但洪先生信誓旦旦,且还坚称自己还是单身。王女士一时心软,允许洪先生搬回来住,并约定与其相处一年后再考虑复婚。

陈女士得知两人藕断丝连后,立马就抱着孩子到王女士家中,讨要说法。王女士这个时候才得知,原来洪先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陈女士保持情人关系,而当时要与自己离婚,只是倒打一耙而已。得知洪先生的真面目后,王女士表示要与洪先生重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而陈女士则表示,如果洪先生再与王女士藕断丝连,就要以重婚罪为由报警,并让洪先生净身出户。

1、有网友表示,从整个事情的经过来判断,很明显洪先生当时与王女士离婚就是故意在找茬,且是倒打一耙那种,太恶心了这种男人!典型的渣男!

也有网友认为,洪先生到最后才发现原来自己最爱的还是王女士,最适合的也是王女士。如果没被陈女士发现,估计陈女士也会被找到借口被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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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那么洪先生构成重婚罪么?

重婚罪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认定为重婚罪主要有两点:一是行为人对自己与对方的婚姻状况是明知的;二是在明知的情况仍然与对方结婚或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具体到本案中,王女士不明知洪先生已再婚,且洪先生并没有以夫妻名义长期与王女士生活在一起。即洪先生刚开始就被发现,只能认定其婚内出轨。

刑法第258条规定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那么王女士可以推翻之前的离婚协议么?对陈女士会有影响么?

首先,离婚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将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于事物处于错误时错误处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也就是说,由于王女士当时是不知道洪先生婚内出轨,侵犯其婚姻权,故其可以主张撤销。

其次,民法典第1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换而言之,当王女士得知真相后,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其应当在上述有效期内行使这个权利。

最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一方因婚内出轨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具体而言,王女士与洪先生从领结婚证至领离婚证这段时间内,双方的收入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即王女士名下的房产是其婚前财产不予划分,且洪先生作为过错方,依法应当少分一定的比例作为赔偿。

也就是说,洪先生要与王女士先把账先算清楚,之后其一方所得的财产,才是其与陈女士婚前财产。但是,洪先生才与陈女士登记结婚不久就发生此事。

换而言之,陈女士要与洪先生离婚,让其净身出户不太现实,就连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是为数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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