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院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仍有部分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规避执行、拒绝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决定对有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拒不申报财产及申报财产不实等行为的被执行人张耀科予以司法拘留。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被执行人张耀科发出预拘留公告,本院正告预拘留的被执行人张耀科7日内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实施。对构成犯罪的,将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预拘留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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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耀科

户籍地:车城乡赵村

身份证号码:142630197804133016

案号:(2022)晋1028执159号

执行标的:303798元

来源: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