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被网恋对象诈骗2000万,男子声称自己是富二代,某集团创始人的儿子,将女子哄骗到迷糊了,将钱都投入境外APP中,等到无法提现时,女子才选择报警,最后男子被判一年十个月。

70后的王女士是一名职业女性,在案发前是一名单亲妈妈,由于生活平淡没有经济压力,于是选择在社交平台上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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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想在网络上找到如意郎君,殊不知已经有人盯上了她,一位富二代孙某添加王女士聊天,介绍自己的身份是集团创始人之子,还是私募基金亚太主席,可谓是经济实力雄厚。

然而,王女士并不被年轻女生,她起初并不相信孙某的话语,两人虽然有联系,但是王女士还是存在怀疑,还请朋友去调查孙某的身份。

经过朋友的调查,孙某口中该集团创始人确实有孩子,而且正在美国生活,信息和孙某讲述的一致,王女士信了朋友的话语,对孙某放下了疑心。

在沟通过程中,孙某提到一个问题,担心国内的社交平台收集个人信息,于是推荐王女士登入一个境外APP,两人在上面可以一直聊天,王女士对此并没有怀疑。

由于孙某展示出来的财力和体贴,让70后的姐姐很是沉迷,仅仅一个月,两人就在网络上确定了恋爱关系,孙某承诺会带王女士去见父母,

可是,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孙某有个投资计划,想介绍给王女士试试,并且解释,只要一段时间的投资,两人就可以财富自由了。

这里让我有点疑惑,孙某如此身份还要带王女士赚钱?

恋爱中的女生是盲目,听到孙某的安排,王女士并没有怀疑,认为男友是将她考虑进入未来的计划,内心很是感动,于是听从孙某投资进了一个数字货币交易和外汇交易的软件。

王女士发现孙某真的很厉害,头两次交易信息让她赚了不少,而且孙某看到王女士的户口没什么钱,还大手一挥地赚了99万美金供王女士玩,这个举动让她心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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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道总裁爱上我?哪里有那么简单!

王女士为了能够尽快赚钱,于是将积蓄2000多万一起投入这个APP,此时朋友给王女士当头一棒,告知孙某提供的信息与创始人之子有误,劝诫她小心一点。

这个时候王女士要去转账,已经无法操作了,智能向警方报警,将男友孙某抓捕归案。

随着办案人员的深入调查,发现孙某是伪造的身份,男子是从事诈骗集团的兼职人员,90后的黎某,协助团队诈骗王女士和其他受害者钱财,获利8万元,依法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黎某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过审理,黎某承认他通过线上开发,主动联系对方,和诈骗团伙合作,明知道是犯罪,他仍然选择了配合诈骗团伙,并且从中获利8万元。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判决,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王女士的钱财是否能够追回?

如所周知,信息网络共同犯罪有三个重要特点:

一.行为主体完全可能不在同一个城市,乃至不在同一个国家,行为主体之间可能互不相识;

二.在客观上,各共犯人只是分担部分行为,而且实行行为、帮助行为都具有隐蔽性;

三.在主观上,各共犯人的意思联络具有不确定性或者不明确性;而且,在许多情况下,部分共犯人表现为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根据以上的特点,黎某是在国内实施犯罪,因此网警可以对其进行锁定,快速将其抓捕,而他只是从犯人员,只是提供了技术支持,获利8万元,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判处一年十个月是符合法律条款的。

换句话来说,抓不到主犯,就无法顺利追回王女士的诈骗财产,到头只能寄望奇迹的出现。

3.为什么黎某可以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有悔罪表现;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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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黎某缓刑两年,其自身是符合以上的内容,从黎某的口供来看,他只是提供技术支持,并无直接参与诈骗行动,因此对其进行缓刑两年的判决。

另外宣告缓刑,法院是可以根据黎某的犯罪情况,同时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