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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中华雷锋书画院平遥分院”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确定“中华雷锋书画院平遥分院”为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
特此公告
平遥县民政局
助编: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