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新闻上,时常能够看到一些城管与市民发生冲突的新闻,以至于很多人提起城管就会色变。

也许好多人会认为如果城管动手打人,那么就和其他公民一样,警察是有权对其扣押抓捕的,但在吉林发生的一起事件却让大家意识到,城管竟然不归警察管辖。

案例回顾

吉林市火车站附近,许多出租车司机正在出站口准备接人,而马某早已经在昨天就接到了一位顾客的电话,要求他上午九点在火车站来接他。

马某特地起了个大早等待客人到站,由于其停车位置并不在线内,被路过一旁的城管队协管王某所注意到。

他先是走过去劝告马某,他停车的位置不正确,属于违法停车,如果不将车子移开,那么很有可能面临罚款。

马某也按照他的要求,稍微挪动了一下车子的停放位置,但王某表示,他必须要将车子驶离该区域,并另行停车。

马某看了一下周围,向王某表示自己所停车子正处于监控范围内,如果将车子挪开,那么他将会被扣分。

他表示在摄像头离开该区域时,自己一定会将车子移到指定位置。但王某却执意要求趁现在就要将车子停放好。

双方洽谈没有成功,很快就吵了起来,马某也直接下车同王某进行争执。他认为王某只不过是一个城管协管,又不是交警大队,无权管理自己是否停车正确的问题。

而王某表示,自己作为城管有权管理道路两旁车子停放问题。

两者都不认同对方的观念,怒气之下,王某伸手逮住了马某的胳膊,而马某也不甘示弱,想要将王某甩开。

一番打斗之后,王某直接抱住了马某的脖子,对其进行拖拽,在此过程中,马某的头磕到了广场的柱子,而路人见到城管打人的情况也立马报警。

当地警察赶来之后,认为王某作为执法人员,对马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依法将其带回警局拘留。而被送到医院的马某也被检查之后,被判定为轻微伤。

遭到刑事拘留的王某对这一处罚方式并不服,便向法院提出了上诉。

法院在对事情经过进行审查之后,判定王某作为公职人员,在其行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标准之下,警队不能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要求仅对撤销对王某的拘留处罚。但是警方对评审结果并不满意,提出了二审,审查结果最终并没有任何改变。

以案释法

一,城管是否有权力管辖交通违规问题?

城管部门可以对违章停车进行罚款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而设立的机构,根据各地市的具体授权,有的地市执法局可以行使交警部门的对违法机动车辆违章停放的执法权。

因此在本案中,城管对于违法停车行为进行阻拦并对车主进行劝阻的行为是合理的。城管部门享有对违法机动车辆违章停放的执法权。

不过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执法权属于交警部门。城管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没有权力上路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

因此在我国,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交通安全的执法权可以委托给交警以外的行政机关实施。

所以,即便城管部门得到了交警部门的委托,代替交警部门行使职权,实施综合执法,也是不合法的。

二,警察局为什么不能扣留城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所以在本案中,城管作为行政机关人员在没有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警队不能给予城管治安管理处罚。

只有城管执法过程中故意伤害被执法对象的程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损毁财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警队才能予以立案侦查。

三,城管打人应当由谁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城管的违法行为,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违法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到政府部门去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到法院去起诉城管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城管作为城市秩序与环境的维护者,应当秉正处理好市民的不当行为与违法设施,而广大市民也要学会体谅城管工作时的不易。

尽管不排除某些公职人员借机生事的行为,但相信在实际考察中,一些不法现象将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