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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清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针对不特定人;而财产类犯罪侵犯特定人的财产权利。

(2)主观动机不同。前者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填补精神空虚等动机,而后者一般只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动机没有特殊要求。

(3)客观行为手段有所不同。前者的行为人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没有明显采用暴力、胁迫,而是以语言、神态甚至身体特征等表现出来的霸气,给被害人心理上造成一种压力或威慑;而抢劫采用暴力、胁迫使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方法劫取财物,抢夺是以强力公然夺取财物,敲诈勒索是以威胁来索取财物,故意毁坏财物并没有直接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或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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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强拿硬要财物时,遇到被害人反抗,行为人又采用暴力、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公然夺取财物的,就应以抢劫罪、抢夺罪定罪处罚。寻衅滋事罪是个兜底性罪名,具有补充性,实施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优先考虑以其他犯罪论处。如果暴力、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达到抢劫、敲诈勒索罪的程度,以及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认定为相应的犯罪,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属于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根据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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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1月 23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