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8日讯4月28日,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滨州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滨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唐海涛,滨州市司法局副局长韩朝晖,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副局长王新贝,就《条例》制定和如何抓好宣传贯彻实施等情况向社会通报,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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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涛介绍,《滨州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立足滨州市实际,特色鲜明,实用性强,特别是在保障渔民增产增收、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进行了大胆有益探索。

注重维护渔民切实利益。《条例》规定,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捕捞渔民转捕为养,落实好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政策,开展新型渔民技能培训。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吸纳转产渔民。鼓励企业、合作社、渔民共建共享,探索建立产业联合体,实现深度融合发展。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充分利用海洋牧场空间,开展多营养层级综合生态养殖。这对滨州市做好创新海洋牧场发展模式作出了更科学、更细致的规定,促进海洋生态修复,兼顾捕捞渔民的实际利益,凸显了地方立法特色,是滨州立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强调海洋牧场技术创新。开展海洋牧场建设与管理工作,需要加强技术创新,也需要产业发展支撑。《条例》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渔业本土种质资源研究、开发、利用,鼓励培育养殖新品种、研发新设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将极大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滨州市海洋牧场行业健康、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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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海洋牧场多产业融合发展。为了规范海洋牧场管理工作,促进海洋渔业产业升级,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高水平海洋牧场,《条例》提出,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拓展海洋牧场功能,建设生产、观光、垂钓、娱乐、文化、科普等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配备在线监测系统,开展人工鱼礁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渔业资源调查,及时掌握礁区环境和资源变化情况。

建立部门协同联动协调机制。《条例》规定,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牧场联合执法和跨区域执法协调机制,建立重大事件通报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事、海警等相关部门力量,加强协作配合,在海洋牧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条例》通过明确部门职责,使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实现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共享,提升海洋牧场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闪电新闻记者 陈帅 滨州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