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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东府公〔2024〕11号

揭东府公〔2024〕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3日以粤府土审(21)〔2024〕18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征收揭东区曲溪街道路篦经济联合社、曲溪街道圩埔村圩埔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2558公顷(折78.8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揭阳市揭东区2023年度第九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及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曲溪街道路篦经济联合社、曲溪街道圩埔村圩埔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揭东区金凤路西侧、市气象站北侧地段,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征收曲溪街道路篦经济联合社、曲溪街道圩埔村圩埔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5.2558公顷(折78.84亩)。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批准的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用地位于揭阳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第一级区片范围,补偿标准为8.8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5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5.28万元/亩。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落实。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种类、数量,以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曲溪街道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九、本公告期限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特此公告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勘测定界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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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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