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曝光了几起打击举报人的事,第一案子是河北的退休干部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贪腐被逮捕,检察院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检高度重视,专门派出院领导前往河北指导案件办理;会同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对马树山依法撤回起诉,并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第二个案子,河南鹤壁男子张某使用视频方式,实名举报时任纪委干部,不想仅仅40分钟后警方就在家里将其带走,48小时即被批捕。一同被带走的还有帮他拍摄和发布视频的两名朋友。次日张某等三人以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刑拘;第三天,三名当事人全部被检察院批捕。此案引发的舆情随后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注,河南省检察院介入督办一年后,三名举报人分别被无罪释放,恢复自由。

第三个案子,2016年安徽宿州市砀山县农机局职工李平实名举报该局局长的经济问题,16个月后,李平夫妇及其亲属等三人突然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分别被判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李平及其家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经过不懈维权,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随后李平及其家人共计获得约75万元的国家赔偿。

如果举报人知道举报可能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牢狱之灾,那以后啊,谁还敢冒这么大风险实名举报。权力不应该成为某些人维护自己犯罪的工具,权力是人民给的,就应该为人民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实名举报是党和国家赋予人民群众一项重要的监督权。除了个别恶意诬告者,绝大多数举报人都是勇于揭露阴暗面、积极反映身边问题的正义力量。打压举报人,是不利于反腐败斗争,恶化地方的政治生态环境,与党纪国法严重相悖。举报人是否涉嫌诬告陷害,首先要看其举报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比如举报人举报官员涉嫌贪污受贿,而在法定的调查主体即纪委监委对官员是否受贿未作出结论前,就以诬告陷害的罪名立案侦查对举报人进行抓捕,不仅缺少证据支撑,在程序上也明显属于本末倒置。依据中纪委、原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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