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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奶茶店与出版社借世界读书日之际发起联名活动,并推出了与鲁迅先生相关的奶茶和周边产品,此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网友热议。

4月26日,原本持续到4月28日的联名活动突然中止,与鲁迅先生相关的周边产品全部下架,奶茶店的宣传物料全部撤走。那么,这当中发生了什么呢?如何看待此次联名活动的法律边界问题?本期新闻晨报·周到《上海会客厅》节目,我们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奶茶店与出版社收到律师函,联名活动叫停

4月26日下午,位于北京的知识产权平台“知产力”率先披露了乐乐茶及译林收到了律师函的消息,消息指出,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出律师函,鲁迅家属及鲁迅文化基金会要求乐乐茶译林应在收到函后立刻停止侵害鲁迅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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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记者致电多家门店,店员表示“烟腔乌龙”奶茶仍然有供应,不过大多数周边和鲁迅先生形象的联名饮品限定杯已经没有了,对于具体原因,店员并未做解释。

4月27日上午8点,上海新闻广播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指出乐乐茶官方微信关于此次联名的推文已被删除,而在小程序中,“烟腔乌龙”的点单页面也已没有鲁迅先生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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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乐茶主题活动店宣传物料已经全部撤走

当天上午,记者前往位于徐汇的一家主题活动店发现,店内和店外的宣传物料已经全部撤走,收银台的新品也不见了鲁迅先生的头像,店员表示,目前联名活动的周边产品已经不提供了。

而对于鲁迅家人来说,维权其实是个非常艰巨的问题,鲁迅先生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被肆意侵犯,维权成本高昂。法律界人士指出,其实,这不光是鲁迅先生所遇到的问题,还有很多名人的肖像权与姓名权,都涉及到被侵权的问题。

位于徐汇的一家线下主题活动店的宣传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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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徐汇的一家线下主题活动店的宣传物料

鲁迅文化基金会会长、鲁迅长孙周令飞说:“这些年,各种使用鲁迅形象的文创产品出现在电商平台,有些品质一般,因单价低且销量小,很难去追究,而这已是个长期问题。”

记者注意到,这次发出律师函的是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的朱妙春律师及沈锃桢律师。朱妙春律师是鲁迅家族首席律师,也是鲁迅文化基金会法律顾问,今年已经八旬高龄。从1988年开始,朱妙春律师就为鲁迅先生的家人提供法律维权服务,为维护鲁迅先生的尊严、名誉和鲁迅家族的权益付出了艰辛努力。

这次发出律师函的是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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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发出律师函的是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

去年12月,鲁迅文化论坛在北京和上海两地举办,论坛的主题就是知识产权。朱妙春律师作为论坛发起人之一,连月奔波、四方联络,最终使得论坛得以顺利召开。

从已经公开披露的律师函内容来看,鲁迅家属及鲁迅文化基金的法律诉求主要包括了三方面:

1.乐乐茶与译林应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刻停止侵害鲁迅肖像权的行为。

2.乐乐茶与译林应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连续10日在相应国家级媒体及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3.乐乐茶与译林应在收到律师函后即与律师联系相应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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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理事长施蔷生与周令飞相识,他看到联名活动之后,感觉非常气愤:“出版单位与商家为了博流量联动,拿名人的生活习惯来炒作并进行商业活动,这是非常不妥的做法。”

也有文化界人士对此表示:“我认为大家对此还是持宽容心态比较好。鲁迅先生的形象倘若能作为生活用品进入年轻人的日常生活,并产生亲近感,我相信对于理解鲁迅和他的作品,都会产生积极作用的。”

对于这次联名活动,1925书局主理人倪慈清表示:

乐乐茶与译林出版社的初衷可能是为了借助鲁迅先生的经典形象及其作品来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推广阅读和文学艺术,但在具体操作中却有不当之处,容易引发对公众人物形象过度消费的争议,以及对这类文化形象侵权开了不好的头,虽然形象没有直接点名大先生。

大先生是中国近现代文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的形象及作品具有严肃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将这样的文化符号用于商业营销,尤其是在将其形象与奶茶产品直接关联时,需要谨慎,确保既能表达对鲁迅先生的尊重,又能合法合理地运用其元素进行创意传播。

目前(联名活动当中)我看到的第一印象,这种表现形式过于轻率,甚至是对大先生精神遗产的商业化利用。企业在开展类似活动时,要兼顾社会责任和文化传承的正面影响,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反响。

据悉,4月29日,双方在上海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第一次接触。当天下午,鲁迅文化基金会公布了律师函的全文内容。

律师答记者问:联名活动侵犯了鲁迅先生肖像权益

对于这次联名活动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的朱妙春律师及沈锃桢律师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新闻晨报·周到的专访。

Q新闻晨报·周到鲁迅家属和鲁迅文化基金会对这件事情怎么看?提出的要求是什么?

A:首先是惊讶,其次是不满。惊讶于对方事先没有任何沟通接触,即大张旗鼓地进行市场营销,不满于鲁迅先生的肖像被用于商业盈利,伤害了家属及所有尊重鲁迅和其精神的读者们的感情。提出的要求主要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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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

Q新闻晨报·周到有一些网友认为,奶茶店与出版社发起的联名活动挺有创意和新意,那么,这次的联名活动为何会涉及侵权问题并被立即叫停?

A:我国《民法典》对于死者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保护有明确规定,此次活动因未经鲁迅家属许可,擅自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化使用鲁迅先生的肖像,侵犯了鲁迅先生肖像权益。

4月23日,乐乐茶与译林联名活动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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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乐乐茶与译林联名活动推文

Q新闻晨报·周到我们知道,许多出版机构出版过鲁迅先生的作品,包括这次发起联名活动的出版社在去年10月出版了一套《鲁迅精选集》,鲁迅逝世已经超过50年,其著作权是否仍然得到保护?

A: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及财产权,简单来说,涉及发表权及财产权的部分会受制于50年的保护期,但鲁迅先生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则不受限制。

Q新闻晨报·周到鲁迅是文化巨匠,对许多读者来说,也是一个超级IP,除了著作权之外,他的哪些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A:如之前所述,我国《民法典》对于死者人格权的保护有明确规定,具体涉及到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除此之外,未经许可,将上述内容用于商标注册、外观专利申请等亦是不允许的。

Q新闻晨报·周到我们知道,律所多年来一直为鲁迅家属和鲁迅文化基金会提供法律维权服务,你们觉得为鲁迅先生的权益打官司难吗?

A:自上世纪80年代末参与鲁迅稿酬案开始,我们已为鲁迅家属和后续设立的鲁迅文化基金会提供维权服务三十余年,最大的困难在于当时立法的缺失,如鲁迅稿酬案发生时,我国著作权尚未立法,更无50年保护期之说,又如早些年对鲁迅肖像维权时,法律亦无对于死者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故而大部分的纠纷都通过调解、和解等形式结案,通过法院判决形式结案的则基本受制于当时的背景,被驳回为主。

现在法律日趋完善,又有新的课题需要分析。鲁迅精神是我们中华民族文化的璀璨魁宝,鲁迅先生作为公众人物,必然存在其个人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有时候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能会让渡部分个人利益,故而在维护鲁迅先生权益的过程中,如何实现法律保护上的利益平衡是我们需要关注的。

《我为鲁迅打官司》(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朱妙春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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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鲁迅打官司》(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朱妙春 著)

Q新闻晨报·周到通过这次的案例,作为法律人士,你们觉得今后大家应该如何合理合规去使用文化名人的形象?

A:如之前所述,这实际上涉及到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的法律边界,即做到个人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问题。对于一般大众或非商业使用而言,我们认为至少应遵循伦理道德,不应存在侮辱、贬损、丑化等行为。而若涉及到一定商业使用的,还要准确评估使用的目的,形式,内容及周期,并尽可能通过相关渠道,与相关权益人取得联系获得许可。

各位读者朋友,对于奶茶店与出版社的联名活动涉及到鲁迅先生,你个人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当中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