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五一假期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安全隐患,切实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安全有序,小编将近日发生在本辖区的酒驾醉驾案例整理曝光,予以警示。曝光不是目的,安全才是第一!
案例一 醉酒驾驶
违法时间:2024年4月17日21时54分
违法地点:洋坝路段
被处罚人:杨某福
车牌号:赣BU634Q(普通二轮摩托车)
现场吹测:139mg/100ml
血检结果:146.45mg/100ml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处罚情况: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再次酒驾
违法时间:2024年4月18日22时01分
违法地点:文峰大道工业一路鹅坊路段
被处罚人:舒某宝
车牌号:赣B2179Q(轻便摩托车)
现场吹测:44mg/100ml
违法行为: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拟拘留10天,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
案例三 饮酒驾驶
违法时间 :2024年4月3日21时58分
违法地点:龙岭镇赣南东大道赣南大道与龙岭工业园西区一路交叉路口
被处罚人:邱某三
车牌号:赣B31Y48
现场吹测:64mg/100ml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情况: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六个月。
案例四 涉嫌危险驾驶
违法时间:2024年4月14日01时55分
违法地点:泰康路与东门路红绿灯路口
被处罚人:谢某
车牌号:赣B0NW01(小型轿车)
现场吹测:174mg/100ml
血检结果:144.62mg/100ml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2023年9月20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驾驶证、拘役了一个半月,罚4000元)、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处罚情况:涉嫌危险驾驶罪、面临拘役、罚款。
案例五 酒后驾车上演“十连撞”被判刑!
2024年3月8日4时许,吴某某和朋友在自己经营的夜宵摊喝酒,期间吴某某喝了两瓶海王酒和一瓶啤酒。5时许,吴某某驾驶自己的轿车从夜宵摊回家,在行驶至龙岭镇大塘下安置点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旁停放的9辆小型轿车及1辆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10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路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因吴某某意识不清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民警将吴某某带至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备检并于当日送检。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
案发后,吴某某赔偿了所有受损车主的损失,并取得了所有受损车主的谅解。经认定,吴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自己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来源:赣州南康检察)
为什么酒驾发生事故的概率会增加?
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
包括视觉、触觉,影响判断和操作能力等
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
1
视觉: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的视野可达到180度,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08%,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驾车极易产生危险。
2
触觉: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会大大降低,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3
判断和操作能力:饮酒后,人对声、光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4
疲劳程度:饮酒后,人会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无异于“闭眼开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酒精会麻痹人的心理
让驾驶人轻视甚至无视酒驾的危害
1
自以为没醉:饮酒后,一些人容易出现超乎寻常的“自信”,自认为还能够开车,对酒驾危害重视程度不够、防范心理较差。
2
心存侥幸:一些驾驶人认为“不会那么巧碰上交警”,甚至还有驾驶人认为“就开一小段没事”。但谁也无法预料危险的发生,喝酒不开车是驾驶人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安全意识。
酒驾、醉驾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酒驾醉驾害人又害己!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酒后驾车安全风险高,为了自己、亲属、朋友和公共安全,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切勿以身犯险、切勿以身试法!亲朋好友也要劝阻酒驾醉驾行为,共同做到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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