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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如何维权

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应向提供劳务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案件简介】

甲公司承建西宁市城东区某建设项目,将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乙公司,乙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该工程中的混凝土部分承包给张某。原告何某受张某雇佣从事混凝土劳务工作。后甲公司向何某出具欠条,载明:“兹有工人何某在西宁市城东区某建设项目从事混凝土劳务工作,现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截至2022年7月10日,共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17000元,本单位承诺于2022年9月30日、11月30日、1月15日分三次支付该工资”,落款“混凝土班组”处由张某署名签字。后经何某催要,甲公司、乙公司、张某未将欠付工资款给付何某,何某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原告何某受被告张某雇佣,在被告甲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从事混凝土工作,经结算,尚欠工资款17000元未支付,被告张某应当支付。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何某支付劳务工资17000元及逾期利息551元,若张某不能按期支付,被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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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渴望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法官说法】

农民工工资关乎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也是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国务院出台《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按照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责任,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应当先行清偿,不得以工程已经分包、转包他人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刊登于2024年4月30日《西宁晚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