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一男子被查出癌症,去世前,留下遗嘱,把他名下所有财产都留给妻子,可是当他去世后,妻子拿着死亡证明,结婚证,和身份证去取他名下的190万存款,工作人员却说她没资格继承遗产,不予取款。

妻子愤怒之下,把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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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王女士,按照银行的规定,你没资格继承你丈夫的遗产。”
“你们凭什么说我没资格呢?我丈夫的遗嘱和死亡证明,上面都写着他的遗产是归我所有,而且,这190万也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呀!只不过是放在我丈夫这个卡号上”

在银行的大厅里,一名女子拿着一份遗嘱,正在与银行的工作人员沟通,尽管她努力保持着笑容,但是身体还是被气的微微颤抖。
银行工作人员摇了摇头:“按照规定,你必须去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我们才能支付这笔钱给您,没有这些官方的证明,程序上通不过的。”
王女士听到后非常气愤,自己的丈夫已经去世,让她怎么拿公证?
于是,王女士找来了该银行的经理,但令她失望的是,经理表示,自己对此也是爱莫能助,这是银行程序上的问题,要求她必须拿出相关的公证手续,银行才能给她钱。
这笔钱是王女士和丈夫一起做生意赚到的第一笔钱,当初为了图一点利息,定期存在银行这里5年,然而没想到丈夫第二年就不幸患上了癌症去世,现在银行却要求她必须拿出相关公证手续。
问题是,人都不在了,如何公证?王女士一气之下,把银行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能够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在法庭上,银行表示,并不是故意为难王女士,他们要求王雯出示相关公证的继承证明,是合理合法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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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支取其存款,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主要是指存款人的公证处继承证明书。
然而王女士拿不出公证处的证明书,为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他们因此不予支付存款人的存款。

而王女士对此却表示不认同,她拿出了丈夫的遗嘱举证,表示其遗嘱上面清楚写明,丈夫名下所有遗产均由自己继承,其名下遗产,自然也包括这190万元的定期。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王女士认为,这份遗嘱足以证明丈夫的遗愿以及自己为第一继承人,银行理应向自己支付190万以及相关利息,不能因为公证处的文件作为理由对此避而不见。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银行要求王女士出示继承公证,这对于王女士来说并不合理,因为存款当事人已经离世,她无法办理公证证明。
因王女士遗嘱已可证明存款当事人的遗愿,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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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丈夫留下的遗嘱具备了所有的条件,包括见证人的签名,且还有丈夫签署遗嘱时的录像作为辅助证据。
这些足可证明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因此法院判定,银行向王女士支付190万的存款本金以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