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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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为投资商铺通过网络平台联系某中介公司员工王某,经王某介绍认购了案涉商铺,并根据王某的指示转账9.99万元至案外人个人账户。

后其得知中介公司的佣金由开发商支付,无需购房者承担,且得知其转账的账户为王某母亲账户而非王某告知的系中介公司财务人员的账户,张某认为中介公司存在欺诈,故起诉要求中介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经查,王某当时确系该中介公司员工,案涉商铺位于中介公司代理销售楼盘内,但张某购买案涉商铺所签订的协议、手续等均反映出是二手房买卖,无证据证明案涉商铺属于中介公司代理销售范围。

另张某当时并未签订中介合同,在明知其转账的账户系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的情况下,并无证据证明王某系根据中介公司指示要求购房者向该个人账户支付应由公司收取的费用,故王某要求张某向个人账户转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张某主张与中介公司间存在合同关系,理据不足。

最终,人民法院对于张某要求中介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提示

职务行为是用人单位授权劳动者对外代表其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介公司员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从其行为是否由中介公司授权,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场所,行为是否以中介公司的名义实施,是否为中介公司谋取利益等方面综合考量。

一般而言,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应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的监管账户,或是中介公司的法人收款账户。

委托人切忌仅根据中介公司员工口头指令将钱款付至与中介公司无关的其他账户中,以免造成损失。

本文为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并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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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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