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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题

前天写辛普森案,提到了陪审团制度,有读者提出了一直以来公众对陪审团制度的一个疑惑:一帮全无法律常识的普通人,从贩夫走卒到卡车司机,从公司职员到邻里大妈,他们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怎么就能跟法官坐在一起断案呢?

说这个事情之前,我得先告诉大家一件事,那就是我国也是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可以参加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审判、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只不过是“陪而不审”,目前还是由法官来审理和量刑。

陪审团(jury)的历史根源可追溯到欧洲古代的日耳曼民族部落习俗,并随着中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人(日耳曼人的一支)的迁徙而将此习俗带入今日的不列颠地区。现代形式的陪审团则起源于12世纪中,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的时候,当时即以犯罪地的行政区与村落的6至12人为代表来审讯犯人。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也是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特色,例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澳洲、新西兰、印度、香港地区等。但目前采用陪审团制度的已远不只上述国家,例如英国的邻国爱尔兰,欧洲的比利时、西班牙,北欧的挪威、瑞典、南美的巴西、委内瑞拉,非洲的加纳、直布罗陀,亚洲的日本、韩国、俄罗斯等等,也都使用了陪审团制度,各国的陪审团制度都有自己的特点,但基本操作流程是类似的:陪审团确定被告是否罪名成立,具体刑期由法庭裁量。

陪审团最后做出的判断并不是有罪或者无罪,而是“罪名成立”或者“罪名不成立”,这两者是有根本不同的,陪审团是根据检方提出的罪名进行判断,比如检方指控辛普森犯有一级谋杀罪,那么陪审团根据证据和庭审做出全否定或全肯定的判断,如果是全否定,那嫌疑人就可以立即回家了;再以辛普森案为例,检方控罪为一级谋杀而不是二级谋杀,二级谋杀指的是辛普森可能刚好撞见妮可尔和高曼在一起,一时情绪冲动而杀人,对检方来说,显然不能既控辛普森一级谋杀又控辛普森二级谋杀,所以陪审团不能做“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只能就检方提出的罪名进行判断。

那篇文章发出去之后我又咨询了在美国做过陪审员的朋友,向她咨询了一些细节,结合我的资料调研,写成本文,欢迎由有担任过陪审员的朋友留言。

先说一个大家最关心的问题,那就是做陪审员有没有收入,再就是做陪审员耽误工作怎么办?

根据我看到的资料,做陪审员是有收入的,州的陪审员一天是几美元,联邦政府的会高一些,我朋友给到的数据最高能到50美元每天,这已经是普通人在美国很高的收入了(美国普通工薪阶层约一年半的收入可以买一辆卡宴,所以咱们觉得50美元不多是因为咱们这边的物价和货币购买力跟美元不一样),当陪审员公司是不会扣工资的,多数情况下还会照发,而如果是学生担任陪审员,可以不参加考试学校不能给计零分,可以单独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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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做陪审员是公民义务,除去患病等特殊情形,都必须出席,无合法理由拒不出席的人会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严重的会被判处两年以下监禁。

陪审团人员的选取是随机的,但录用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律师、警察、法学院师生、老师、医生、心理咨询师等职业不能录用,除此之外根据案件不同,录用标准也不同,比如辛普森案里有一个女性曾经受到过丈夫的家暴,法庭担心她因为自己的经历而对有家暴史的辛普森产生先入为主的憎恨情绪,因此也没有录用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陪审团的选择远比我们想象的困难,比如涉及金融、专利、医疗等需要有专业背景的案件,大众层面意义上的陪审员判断事实的能力就会大打折扣,根据这种情况,一些法院据此提出建立“复杂案件例外”机制,即若案件太过复杂,外行难以理解,法官有权不交给陪审团审理。

那么回到我们的核心议题上来:由没有法律背景的人组成的陪审团,到底能不能在庭审中做出合乎法律的判断来?

芝加哥大学哈里·卡尔文、汉斯·蔡塞尔两位教授曾经在1966年做过一个非常有名的研究,他们以3576件刑事案件、4000多件民事案件为样本,请主审法官在得知陪审团裁决结果前,预先做出判断,结果,法官与陪审团裁决一致的情况大约为80%,这一研究也许可以证明,法律“门外汉”对事实的判断,与专业人士并无太大差异。

我的理解是,法律不是造芯片,不是搞科研,更多意义上,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份,尽管法律条文和法律学非常庞杂,但是断案往往最需要的是常识,并不是非常高深的专业知识,而且控辩双方再法官的主持下在一个公平的语境下展开证据论述,已经足以将案件分析清楚,接下来只需要根据理智做出判断。

诚然,与专业法律人士相比,陪审员们都是“门外汉”,可正是这些来自不同行业、属于不同族群的“外行”,将不同的职业体验、生活经历、知识结构,乃至人生价值观,都引入了司法审判——法官们精通法律,可未必懂生活,陪审团的建立,弥补了法官们在专业之外的不足。

巴德·古德曼法官在1984年一起案件的判词中所言:“我们生活在一个不完美的世界,陪审团制度是我们应对这个世界的不完美尝试。我们能采取的最好办法就是找到十二位并不完美的公民,让他们通过听审、观察、评议、思考,做出最适当的裁决,哪怕这个结果本身也不完美,但大体上能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

在辛普森案宣判后,克林顿总统说:陪审团已经听过证据并做出了判断,我们的司法制度要求我们尊重他们的决定。司法部长则说:我们从来不认为它(陪审团)是一个完美的制度,但是目前我们找不到比陪审团更好的制度。

很多美国的司法精英对陪审团都很不服气,但是没有一个人敢轻视陪审团,用中国话说就是:陪审团代表的是老百姓。

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因为经过了大众代表的陪审员的参与,其公信力高于单独由法官裁决的案子。这种“外行”裁断事实,“内行”适用法律的审理模式,恰恰是陪审团制度的优势,因为它最大程度上尊重了常识和民意。

所以,尽管有法律精英反对陪审团,但这种制度终究还是保留了下来,其实最反对陪审团的不是法律精英,而是独裁者。

例如,法国在18世纪的大革命之后曾移植了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但是在拿破仑掌权之后便逐渐废弃了。德国本来是陪审制度的发源地,但是在20世纪20年代中期兴登堡上台期间便寿终正寝了。葡萄牙从1830年开始采用陪审团制度,但是在1927年的独裁统治时期废止了。希腊在1834年确立了陪审团制度,并于1844年写进宪法,但是在1967年独裁统治期间宣告终止。意大利在1860年建立了陪审团制度,但是在1931年法西斯墨索里尼上台之后就废除了。其实,西班牙也早就建立过陪审团制度,但是在独裁者佛朗哥统治期间被废止了,直到其1975年死后,西班牙民主转型启动,1978年新宪法才重新规定民众有通过陪审团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然后又经过反复争论,《陪审团法》终于在1995年问世。

陪审员是随机抽出来的,不是事先内定的,这就意味着即使有人想要影响审判,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事先谁也不知道陪审员的名单,而这些陪审员被抽中之后,嫌疑人也不可能每个都认识,大概率是每个都不认识,如果想要把这个12个人全部买通,也是极其困难的,放下道德概念不说,单只是试图操控审判结果这个罪名,在美国就够好好喝一壶的了,而诸如辛普森案这样的大案,开庭之后陪审员就被隔离了,也根本无法收买。

从这个角度说,陪审团制度对大权独揽的那种情况是一种分权和制衡,避免了因为法官一手遮天而产生的不公平结果。

在整个司法体系里,陪审团是唯一可以用来对抗国家权力以及那些任命的法官或者腐败官员的偏见的唯一力量。

早在1835年,阿莱克西斯•德•拖奎维拉就在《美国的陪审团审判应视为一种政治制度》一书中指出:“在我看来,陪审制度在美国就像普遍的选举权一样是人民掌握主权的直接且最大程度上的结果。”20世纪50年代,帕特里克•德弗林伯爵在《陪审团审判》一书中说道:“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司法的工具,也不仅是宪法之车的一轮,它是照耀着自由生命的灯塔。”

说完陪审团,再说说证人问题。

对于辛普森案,大家还有一个不解之处上次限于篇幅没有展开,这次也说说,就是那个说要毙了或烧死所有“黑鬼”的马克·福尔曼警官,提交他的录音证据的是一名跟他私交非常好的女剧作家,二人保持有超友谊关系,这是极为隐秘的私人录音,如果不是二人关系非常好并且是在私下里录音,福尔曼不可能在14个小时的时间里说了四十多次“黑鬼”,还大肆侮辱西班牙、犹太人等等。

拥有这份录音的女剧作家住在北卡罗来纳,比从新疆到上海的距离还远,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能拿到这份录音并将之公之于众,还让这位女剧作家作为辛普森案的间接辩方证人出席了庭审,显然是做了非常多的工作,检方对这名女剧作家极为厌恶,当这位女剧作家被问及和福尔曼的关系时,她停顿了一下说是普通的商业合作伙伴,她想写一个和警察相关的剧本,所以就找到了福尔曼,大抵如此,法庭没有继续深究她的私生活,就只问了这一句,但是检方律师遏制不住自己的愤怒,说她要是再敢说自己和福尔曼是普通朋友,他就公开她和福尔曼的情书,不过检方律师终究还是拥有很高的职业操守,没有让自己的情绪把这件和案件无关的事搅和进来。

很多读者对这个细节提出疑问,说这位女剧作家难道不能拒绝辛普森律师团队的要求吗?凭什么给他们提供证据呢?他们只是律师又不是警察,没有强制力,怕什么?

这里面就涉及一个对美国社会的误解,美国是一个高度“以法治国”(不是“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条文非常详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没有任何人能熟知所有的法律条文,即使是法律工作者,比如警察,遇到麻烦第一反应就是找律师(福尔曼警官就聘请了两名律师),所以美国人有事情习惯了第一时间找律师,这就导致了律师在美国是一个最能“暴富”的职业,尽管人们抱怨律师收费贵,但他们确实能帮人们解决很多问题,而律师能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有个先决条件就是美国的律师在美国的司法系统里完全不会低三下四,不用担心被法官呵斥,被法警殴打,事实上,谁敢对律师不敬,律师能告到他底裤都赔进去,说到底是美国的法律给了律师这样的地位和底气。

律师在调查到福尔曼这位朋友手里有这份极为重要的证据的那一刻,就决定了这份证据必须出现,没有任何选择余地,且不说辛普森的律师有能力以合法手段要求这位女剧作家必须无条件交出证据,单凭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六条的规定,这位女剧作家也只能提供这份证据,第六条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既然这个女剧作家的证词对辛普森有利,那辛普森就可以要求她必须出庭。

所以,尽管女剧作家不想出庭并且一开始就拒绝了辩方的出庭邀请,而且当时主审法官伊藤也说得很清楚,这位女剧作家居住在北卡,他作为加州的法官无权要求她出庭,但是辛普森的律师完全有能力申请北卡的法庭向这位女剧作家开出传票,辛普森的律师没有让法庭开传票,只是耐心地给这位剧作家做工作,同时引用宪法第六修正案,最终促成她出庭作证。

写到这里多说两句,因为这个宪法第六修正案,美国的证人保护问题变得特别重要,尤其是涉及那些和黑帮犯罪有关的证人,如果不保护好证人,他们很可能在开庭前就被黑帮灭口了,还有的证人是开庭结束后被被告家属杀死,导致严重后果,所以联邦政府开启了证人保护计划,这方面有个有名的电影叫《蒸发密令》,施瓦辛格主演的,场面火爆,可以看看。

美国的证人保护计划不仅要保护证人在出庭前的安全,也要保护证人在审理结束后的安全,往往由司法部门帮助证人或者证人一家全部都销声匿迹,然后在另外一个地方以全新的身份出现,开始新的生活,每一个这样的证人都会花去政府上百万美元,可谓开销巨大。

以上就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证人保护计划的简介,愿各位喜欢,再解释个事情,那就是留言不是我回复不积极,而是我的留言经常被蒸发,为了安全,我后来只能回复一些诸如“今天天气哈哈哈”的话,还请诸位原谅,还有就是,今天我的视频号被处罚了,好在明天就解除了,在这里给各位提个醒,在别人的视频号下面留言,尽可能不要留下把柄,大家务必保护好自己,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