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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满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的实际举措,也是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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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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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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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

(二)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

(三)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

(四)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

(五)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六)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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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

(三)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

(四)生活困难的妇女;

(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六)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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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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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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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检察院持续深化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依托与区妇联、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实施方案,主动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同乡村振兴、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依法能动履职,2021年至2023年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3件25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45.5万元,报送上级院开展联动救助9件12人为当事人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27万元;移送区妇联开展社会救助7件7人救助1.12万元,对其中4名家属赠送女性安康险各1万元;依托建立的“检察+民政+慈善+商会”司法救助工作机制,联系区民政局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4件7人,南平市福清商会向5名贫困当事人发放社会资助金1万元。近日,延平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两名未成年被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致使家庭生活更加困难,认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立即告知两名被害人的母亲可以提出司法救助申请。随后,检察院秉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原则,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决定给两名被害人家庭司法救助5万元,切实为困难群体解忧纾困,彰显司法关怀和检察温度,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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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责编:贺华锋 冯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