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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有方 >> 第四十一期

案例简介

调解社工:孙汝和、欧阳贤军

>>事件回顾

2020年,徐某母亲经房屋中介将徐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出租给李某居住。

2023年,产权人徐某提出,该房屋出租时母亲所持委托书上的签字并非本人签字,故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腾房。

李某认为,签订租房合同时,房屋租金价格较低,两年来房屋租金普遍上涨,且一时很难找到合适的房源,也会增加不少租房成本。

而且,由于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期限为五年,因此承租人李某对此房屋进行了较大的投入,量身定制了全部家具,价格不菲。

因此,李某提出,如果徐某坚持逼迫自己腾房,则需为其寻找到同样合适的住房使家具能够继续使用,并补齐合同中未履行的两年零两个月的租金和搬家造成的损失。

双方就此产生较大分歧,在交涉中徐某恶语相加,采用砸门、谩骂的形式催对方腾房,李某也情绪激动,持刀相向,剑拔弩张,双方矛盾不断激化。

>>化解措施

调解社工首先平复双方情绪,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通过多次调解和入户调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反复疏导、劝解,双方逐渐认识到遇事不冷静、言语不当、行为过激,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依法调解才是最佳途径,为纠纷成功调解奠定基础。

调解过程中,调解社工首先直接向产权人徐某指出,虽然徐某母亲向承租人李某和房屋中介机构出具没有徐某本人签字的委托书,但双方订立的合同并不因此“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现在,既然徐某要求承租人李某腾房,产权人徐某没有对该租赁合同加以追认,那么该合同即对徐某不发生效力。然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承租人李某有权要求徐某的母亲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鉴于产权人与行为人系母子关系,调解社工指出,在调解中徐某应当考虑这一重要因素。

接着,调解社工追寻纠纷根源,联系到了办理租房手续的房屋中介机构,讲明在为租赁双方办理租房手续时由于没有尽到审慎义务,致使委托书存在瑕疵,引发纠纷,因此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调解社工认为成功调解的关键在于帮助李某寻找合适住房。为此,社工积极联系社区和房屋中介机构,共同为承租人李某寻找合适的房源。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经反复筛选,为其提供三处房源供选择,李某也终于选定了其中一处较为满意的住房。最终,经调解社工细致调解,双方就搬家损失的赔偿、后续租房的差价补偿等问题也达成了共识。

>>调解结果

调解社工与办理租房手续的房屋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了麻烦和损失,同意补偿承租方因租房合同终止造成的部分损失。

双方当事人达成相互谅解,出租方同意为承租方补偿因租房合同终止另找房搬家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两万两千六百整。

>>案例点评

出租方要求收回住房,承租双方发生矛盾,出现了谩骂、砸门等过激行为。调解社工对双方的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帮助当事人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渠道。调解社工坚持依法调解,为各方详细讲解法律规定,明理释法,既保护了承租人合法权益,又能有力说服出租方和房屋中介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调解中有效防止了社会矛盾激化升级,将单纯的执法过渡到温馨的调解和说服,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专栏简介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制、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责任使命。2017年开始,佛山市博睿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先后承接了南海区区直部门调解项目、丹灶镇纠纷多元化解项目、里水金旗峰社区调解项目等,至今,约30名调解社工活跃在区-镇-村居三级的矛盾纠纷调处一线中,调解成功率达90%。

调解社工运用社工情怀与专业手法,通过融情于法的专业运用,柔性地处理、协调社会矛盾纠纷,有效的提升调解的成功率和满意度,令社会工作与司法调解两种助人的职业擦出更富有人情味、更接地气的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