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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精准高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月8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并当庭宣判。刑事审判庭庭长朱雯雯任审判长。据悉,区人大常委会将打击治理新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作为今年重点监督议题,为配合相关工作,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辖区代表20余名参与旁听案件审理,党组书记、院长顾全,党组成员、副院长顾军伟陪同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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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心女子明知对方是电诈分子,

且已被诈骗的情况下,

仍帮助其进行电信网络诈骗,

最终被判刑,悔之晚矣!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四十岁的胡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了一名自称“陈某”的人员。陈某向胡某编造了一个看似“靠谱”的人设身份,双方开始“热聊”起来。二人聊得很投缘,陈某对胡某说有一个投资账户可以赚钱,胡某信以为真,便按照对方要求“投资”了10余万元。之后,胡某发现无法取现,意识到被骗。后陈某又称自己是缅北诈骗人员,需要完成业绩才能回国。

因胡某想与对方进一步发展感情,在明知对方系电诈分子且已被对方诈骗的情况下,仍与对方保持联系,并发展为以“老公”“老婆”互称的“网恋”关系,对方承诺达成“业绩”后就可回国,还让胡某帮忙转移诈骗钱款,并声称只要胡某不收“好处费”,咬定自己是受害人就不会有事。胡某此时早已被恋爱冲昏头脑,遂抱着早日实现“恋人回国与其长相厮守”的幻想,对陈某的各项“指示安排”言听计从,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诈骗钱款,并在陈某安排下通过取现、兑换成虚拟币等方式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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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3年9月,被害人赵某在网络上搭识陈某后,被对方以投资钻石可赢利为由,骗得钱款共计10万元,均转账至胡某账户,随后胡某将10万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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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8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胡某的家属代为其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诈骗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胡某的作案动机,未从犯罪活动中非法获利,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持续高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嘉定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全链条从严惩治,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

1、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陈某在网络上搭识被害人赵某后,以投资钻石可赢利为由,骗得赵某钱款共计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由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同时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表现为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都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从主观方面来说,陈某已告知胡某所取款项系诈骗而来,胡某主观上有明确认知,二人存在犯罪意思联络,是为共同故意;从客观方面来说,胡某实施了提供银行账户、取现、兑换成虚拟币进行转移的帮助行为,共同完成了电信网络诈骗。概言之,两者均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进行分工合作,共同侵害了公民财产安全,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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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网络平台交友需谨慎,切忌被花言巧语所蒙蔽,冲动投入感情,陷入电信网络诈骗的骗局。希望社会公众能够在防范被电信网络诈骗的同时,也要谨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工具人,切莫因一时的“朋友”情谊或侥幸心理,在不明事由的情况下,贸然提供帮助,上述行为有可能让我们成为“诈骗”帮凶,走上违法犯罪歧途。

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供稿|刑事审判庭 范娅楠

摄影|蒋凯雯

责任编辑|李迪明子

执行编辑|阮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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