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作为载体的各种电缆线遍布城乡上空。错综交杂的线缆便利了广大居民的生活,但偶尔也会有些特殊情况,当电线脱落绊倒了过往行人,责任谁来担?一起进入今天的洛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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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家住宜阳县的陈某在骑电动车行驶过程中,被村口落下的细白线绊倒,导致陈某受伤。随后,陈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并肱骨大结节骨折。因伤情先后两次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住院19天。后经鉴定,陈某损伤不构成残疾,但其出院后误工期为260日,护理期为70日,营养期为70日。

案发当日,陈某家人就受伤一事到辖区派出所报警,陈某居住村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案涉白线系网线,故陈某将三大通讯运营商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72408.54元。

法院判决:被告某通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50195.98元。

裁判思路

本案中,法官组织当事双方对现场进行了查看,根据现场查看情况、证人证词情况,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对案涉脱落的线属某通讯公司的事实予以认定。

该公司对于已经不再使用的线未尽到妥善的管理、处理义务,致使案涉脱落的“白皮线”将原告绊倒导致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骑车过程中,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应当仔细观察路况。在案发时间和地点,视线明亮,原告在行车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不慎摔伤,其自身亦存在过错。结合本案情况,通讯公司对陈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陈某自担30%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因脱落的电缆线、广告牌,或者道路施工、窨井等设施造成人员伤害情况时有发生。作为这些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尽到相应的管护、警示等义务,特别是恶劣天气前后,要定期巡查、加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引发伤害事故,而又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国强 师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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