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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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或执行时,经常有因为被告故意隐匿或者失联无法通知或无法执行的情形。

这时候,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实时定位吗?

定位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采取的技术侦查手段,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仅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性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上述“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情形的,是不能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定位被执行人的。

执行时,法院会一般会采取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或者线下调查的方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并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将依法评估、拍卖其财产。

3.对于不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将会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要提醒注意的事,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不是侦查机关,执行的相关证据和财产线索通常都需要当事人提供,而非要求法院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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