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及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将租用厂房取名

“海珍王灭鼠服务有限公司”

自任公司老板

让女儿李某乙当经理

负责日常销售

各项收支等工作

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26日期间

李某甲出资聘请工人十余人

大量生产、销售

“海珍鼠药王”“滴滴香”

“海珍威双猫神”“溴敌隆毒饵”等灭鼠药

李某甲公司生产的灭鼠药销往

海南、云南、安徽等地

得款230万余元

经检验

李某甲生产销售的灭鼠药含

毒鼠强、氟乙酰胺等毒害性物质

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

非法买卖、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等

毒害性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

情节严重

两人行为均已构成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李某甲是累犯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李某乙是从犯

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遂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四年

李某乙有期徒刑六年

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阳江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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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灭鼠药属农药范畴。《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毒鼠强是一种禁用剧毒化学品,含有该成分的灭鼠药一旦非法流入市场,将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广大农药经销商,切记不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莫要贪图一时之利,触犯法律,因小失大。有灭鼠需求的群众,应到具有经营许可的商店购买正规灭鼠药。

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