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殷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驾驶电动车送外卖途中与申请人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腿部骨折、半月板撕裂,进而进行手术治疗。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却未能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000元事故赔偿款。

海陵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是涉民生的小标的案件,承办人接手后立即与被执行人联系并督促其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其称从事送外卖工作收入较低,房屋是父母帮助购买并装潢的,房贷负担很重,无法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赔偿款,也无法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和解。申请人称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要求拍卖房产尽快给付赔偿款,被执行人则表示确实难以偿还亦同意处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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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考虑到本案标的与房屋价值相差巨大,直接处置房屋可能会对被执行人家庭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另外拍卖处置房屋的周期也较长,强制拍卖房屋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较差。经与申请人沟通,在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前提下,建议被执行人用劳动收入分期给付赔偿款,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方案。被执行人当即提现劳务收入3000余元加上法院冻结的款项6000余元,由法院扣划后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再分二个月给付完毕。后被执行人加班加点努力工作,按期将劳务收入提现至冻结的账户,法院及时扣划后给付申请人,案件最终得以和解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案件执行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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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海陵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涉及民生案件中严格规范、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机械办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通过组织当事人协商,给予被执行人通过劳动收入偿还申请人的时间,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既让申请人全额拿到了赔偿款,又保住了被执行人的住房,该案的执行完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文稿 王海宾

排版 苍菲

审核 吴嘉臻

海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