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纠纷案件,一男子购物后出门走路玩手机,不慎掉入门口正在维修的下水道,导致十级伤残。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男子最终将施工方和下水道的责任方告上法院。这个责任到底如何划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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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5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的张先生,前去某购物广场内的超市进行购物。在采购完成之后,张先生就边看手机,边出门走出了超市。

而就在超市门口不远处的人行横道上,陈某正在进行下水道的疏通工作。该区域的下水道是由鹰潭某商业公司负责日常的疏通,而陈某就是从鹰潭某商业公司手中承接了该下水道的这次疏通工作。

当时陈某将下水道的井道打开进行疏通,然而并没有在井道附近设置任何的警告标识,而张先生又低头玩手机走路,所有的事情全部都赶了个巧,张先生就这么的掉进了下水道中。

本次事件,造成了张先生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除了最开始,施工方陈某垫付了22000元的住院治疗费用之外,其他费用因为分歧比较大,双方未能达成意见一致。

2024年,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将施工方陈某和责任方鹰潭某商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鹰潭某商业公司、陈某赔偿各项损失计186450元。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施工方陈某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对施工范围进行围挡,缺乏有效的提醒和防护措施,是导致张先生伤残的主要原因。此外,陈某并没有施工资质,作为下水道的责任方,鹰潭某商业公司将下水道疏通工作发包给陈某,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原告张先生,未注意脚下安全,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掉入下水道受伤,承担受到伤害的次要原因。

法院经过核定后确认,原告张某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68840元。施工方陈某承担50%责任,张先生本人自行承担30%责任,鹰潭某商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

2024年5月1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也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首先,本次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文都有哪些呢?施工方陈先生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鹰潭某商业公司涉及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沉迷手机是很多人的通病。智能手机打开了人们生活的便利之门,但很多人也沉迷其中无法自拔。拿起手机就放不下,一会儿不拿就不习惯,吃饭、走路、上厕所都得玩着手机,低头族成了这类人群的代号。然而这种习惯,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因为长期使用手机,导致的眼睛散光、眼睛近视、颈椎疼痛等身体问题,逐渐年轻化、低龄化。而不分场合使用手机带来的危险数,就更是不胜数。

生命只有一次,一个人的生命安全,首先自己是第一责任人。这次是施工方没有放安全标识,责任方承包有问题,受到的损失还能由他们承担大部分。但是,并不是每次都能找到责任方。即使有责任方,伤痕和疼痛都是要自己来承担。而这一切,都仅仅是因为自己玩手机不注意安全,你觉得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