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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中】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丘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征收安置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商丘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16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116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邮政编码476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zzk555@163.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曹映辉0370-3390318

附件:1.关于《商丘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商丘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7日

商丘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妥善解决征收安置遗留问题,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按照“政府搭建平台、群众自愿选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房票有关概念

(一)房票安置。房票是由各区相关部门将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安置房等房屋的安置行为。征收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等安置方式。

(二)票面金额。票面金额是对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和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等进行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单项金额明细一并载于票面。安置补偿权益金额由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确定。

二、实施范围和实施主体

(三)实施范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由政府负责安置的项目中,已启动征收拆迁但安置房未交付的项目,或新启动的房屋征收补偿项目,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房票安置。

(四)实施主体。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履行房票核发人职责,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本区域内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协调处置等工作。

三、奖励和优惠政策

(五)政策性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安置补偿权益按照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后,综合考虑拆迁区位、房屋类型等实际情况,在安置补偿权益金额的基础上给予适当比例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列入房票票面金额。同时以现金方式发放被征收人不少于6个月的安置过渡费。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确定,并向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备。房票持有人购房后因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购房人须将房票政策性奖励退回后,办理退房相关手续。

(六)税收优惠。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的房屋,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七)金融支持。使用房票购买房源库中的房屋,票面金额不足部分,房票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八)盘活资产。支持区政府(管委会)在征得被征收群众同意的前提下,将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方式调整为房票、货币化补偿、政府另外组织房源等方式进行安置。调整并完成安置的棚改项目,原实物安置地块的土地利用条件经批准后,不再执行“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实行市场化运作。

四、房票使用规则

(九)实名持有。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持有人可持房票在房源库中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房票不得抵押、质押、非法套现。因房票持有人转让或赠与房票等行为,引发纠纷矛盾或产生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十)跨区使用。房票持有人可以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中跨区域购买房源库中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商办、车位车库、配套储藏室等。

(十一)结余变现。房票可拆分使用,持有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房屋,累计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房票票面金额使用达到限定比例后尚有结余的,房票持有人可向房票核发人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票面结余,不计算利息。

(十二)限期使用。房票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一年,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未购房或使用金额未达到票面金额90%的,未使用部分房票和房票奖励按比例失效,由相关征收部门按应安置面积在政府指定的安置房项目中给予实物安置,由此带来的经济等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房源筹集

(十三)建立房源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房票安置房源条件,建立市中心城区房源库,定期公布房源信息。政府商定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由区政府(管委会)或国有平台公司自愿提出申请,明确接受房票安置的具体房源、面积、价格等信息,纳入房源库管理,供房票持有人自主选择。

六、房票的核发和结算

(十四)房票核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搭建市中心城区房票安置信息服务平台,集成房票核发、房源选定、房票结算等功能,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交互。各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是房票核发人,负责本辖区房票核发的具体工作。房票样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监制,房票需载明持有人信息、票面金额、有效期等信息。

(十五)房票结算。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房票结算兑付的主体,负责本区域房票结算的资金保障。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商品房的,成交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房票核发人提交购房证明、房票支付等信息资料,申请资金结算。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政府组织建设安置房的,房票结算相关流程由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制定。

房票核发人应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审核、结算等工作,结算时间节点和额度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购买房屋为期房的,房票核发人应将结算的购房款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七、组织保障

(十六)部门联动。市中心城区房票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指导下开展,成立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住建、财政、公安、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金融、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商丘市分行及各区政府(管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十七)强化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八)诚信经营。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平台公司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房源入库资格,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房票发放日期截至2025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核发的房票,在票载有效期内有效。如国家和省出台同类的政策,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