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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月薪6000.00元。发薪后,张某查阅工资条,发现社保要扣除800多元。张某与公司商量,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改由公司补贴一点现金。

A公司负责人李某觉得社保是企业人力成本的大头,张某自愿放弃社保,企业也能降低用工成本,何乐而不为?李某提出要和张某签一个协议书,约定张某自愿放弃社保,A公司给予一定补贴,出了事故将来由张某自己承担。

过了一段时间,张某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花费了不少医疗费。张某出院后要求公司给报销医疗费;李某认为,张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社保不予理赔,医疗费由张某自行承担。

张某不服,向当地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按照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案情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解读:

社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该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协商予以规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或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缴纳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以此豁免双方依法缴纳社保的义务。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但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等责任不会因此而豁免,并伴随着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从劳动者角度看,社会保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保基金为员工提供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多方面的保障,帮助员工在面对疾病、退休、失业等情况时减轻经济负担。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