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未成年人使用父亲的账号扫码开锁骑共享电动车,不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谁该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共享电动车的所有公司和保险公司需不需要担责?

5月6日,河南洛阳涧西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案例详情

01

未成年人骑共享电动车酿事故,致他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2021年10月4日,12岁的小萧使用父亲萧先生的账号,扫码开锁骑共享电动车。在骑行过程中,小萧逆向行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且未戴头盔的夏女士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夏女士受伤。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夏女士驾驶的车辆为两轮轻便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萧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夏女士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夏女士因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被鉴定属于一级精神伤残,即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02

受害人提起诉讼,要求未成年人父母及相关企业担责。

因事故发生时小萧未成年,共享电动车在使用时有保险服务,夏女士故以小萧的父母、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

小萧的母亲认为,共享电动车的所有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夏女士系颅脑严重受伤,而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夏女士骑摩托车未戴头盔。如果夏女士依照法律规定戴头盔并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故只愿意承担次要责任。

共享电动车的所有公司辩称,小萧和夏女士的违规骑行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萧明知自己未满16周岁不能骑行电动车,仍罔顾电动车上明显的标识,擅自骑行案涉车辆,主观过错明显。萧先生作为监护人,放任孩子使用其账号扫码开锁骑行,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小萧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则表示,共享电动车虽然购买有保险,但其只承担年龄在16周岁至70周岁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事故发生时,小萧骑行的单车并非其本人注册账户开锁,亦因未满16周岁,其不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无任何投保记录和保险单,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03

骑电动车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父母被判赔110余万元。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表示,本案中,小萧在骑行过程中与骑车的夏女士相撞,造成夏女士受伤等损害后果,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小萧承担本次事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驾驶电动车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小萧驾驶电动车时未满16周岁,违反了上述规定。共享电动车上有显眼标识,禁止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骑行,且平台注册条件中也有设置未满16周岁不符合注册条件,不允许注册成功,故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和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小萧的父母赔偿夏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未满16周岁

不得骑电动自行车上路

未满12周岁

不得骑自行车上路

广东交警在此提醒, 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驾驶时需佩戴头盔、遵守信号灯、按道骑行!请广大家长们吸取此事故教训,做好孩子的监管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杜绝违法、危险的出行行为。

来源:广东交警

编辑:“和畅惠来”政务微信编辑部(编辑:西风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和畅惠来”政务微信是中共惠来县委宣传部(惠来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推出的宣传惠来、了解惠来的新窗口。“和畅惠来”坚持发布权威资讯,服务百姓民生,弘扬本土文化,彰显惠来特色。

垂询合作热线:0663-6681035

联系邮箱:HCHL3366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