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年底的一天,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

一大清早,天刚破晓,一名男子慌里慌张地冲进警局,表情震悚,像是被什么吓到了。

只见那男子冷汗直冒,惊叫道:“有人死了!是个女人!死在我家车库!”

“尸体现在在哪?”

“她……她就在我的车里,副驾驶位上……”男子难以置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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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们微微皱眉,面面相觑,上下打量着那男子,心想这会不会又是一出“贼喊捉贼”的戏码。

那么,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车库里的女尸是否与报案的男子有关?

车库里的女尸

报案男子名叫周海明,约莫30岁左右,河南人。

接警后,漳州市民警立即驱车前往周海明家的仓库。

仓库大约一百多平,被大大小小的杂物塞满,而车恰好停在大门入口。

警方谨慎地走向轿车,瞅了瞅副驾驶座的位置,果真看到了一具女性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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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女子四肢瘫软,面部朝上,完全失去生命体征。

经法医鉴定,该女子的身上遍布伤痕,生前应当遭到了猛烈的撞击或殴打。

“死者的右前臂有一处软组织的挫擦伤,左手第二指和三指各有一个伤口,头部右侧的额顶部有个11厘米长的塌陷伤。”法医说。

这样看来,唯一可以致死的只有头部的伤口。奇怪的是,这名受伤女子怎会莫名其妙出现在别人家的车库?

是误闯进去,还是死后被人硬塞进去的?

当务之急,是确认该女子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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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时,车库主人周海明全程慌慌张张跟在后头,时不时回答警方的问题。

只见他心神不定,肉眼可见的紧张,似乎有什么事情憋在心里,坐立难安。

果不其然,还未等警方着手调查女子身份,周海明自个儿就招了个清楚。

“这辆车是我的,我跟她也认识……”

周海明一会儿咬嘴唇,一会儿咽口水,一会儿摆弄手指,像是做了亏心事。

据了解,这间车库是周海明向当地村民租赁的,用来做配件生意。

周海明表示,自己来福建经商多年,为了存放配件,这才租了一间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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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明被审讯

至于车内的女死者,周海明主动承认,那是他的好友,名叫冯娟娟

好友骤然死在家中,当事人若非凶手,也是知情者或目击者。很显然,冯娟娟的死与周海明脱不了关系。

很快,警方将周海明押回警局,做进一步调查。

酒后驾车

“昨晚下班以后,我和娟娟一起去了城堡酒吧喝酒,结束时大约是晚上9点左右。然后,我们打算开车去兜风,清醒一下脑子。”周海明陈述道。

酒后开车兜风,这不是酒驾吗?若周海明所言非虚,这两人纯属作死。

“我们酒喝多了,车速开得很快,刚上漳州大桥,就追尾了一辆货车。然后我回头看娟娟,她的头流血了……”周海明心有余悸道。

按照周海明的说法,冯娟娟的伤口是在车辆追尾过程中意外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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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奇怪的是,周海明与冯娟娟同坐肇事车,同时遭遇意外,他还亲眼看到冯娟娟伤势严重,为何不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呢?

更为荒唐的是,明明有充足时间请求救援,周海明为何要眼睁睁看着冯娟娟死在自己面前?

对此,周海明心虚地阐述了两点原因。

“其实,我当时有问过她要不要去医院,可她说没事,不用去。我喝完酒,脑子糊里糊涂,听到没事,就没当回事了。”

“我喝了酒,是酒驾,出了事故,还驾车逃逸了,主动报案,肯定是自投罗网,会被处罚……”

再三斟酌下,在经过车辆追尾、肇事逃逸后,周海明将车开回了自家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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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家后,周海明感到一片眩晕,头部伴随着剧烈的疼痛,仿佛要炸开一般。

酒精的力量令周海明自顾不暇,他瞄了瞄一眼副驾驶位的冯娟娟,踉踉跄跄走回房间,一觉睡到天亮。

次日清早,周海明睁开眼睛的那一刻,昨晚所经历的喝酒、酒驾、追尾、逃逸等事件犹如电影一般在脑海里连续播放。

周海明猛地惊坐起来,这才意识到,车库里还躺着一个冯娟娟!

他连滚带爬跑到车库,屏息凝神地走向轿车,小声唤着:“娟娟,娟娟……”

声音由小到大,由弱渐强,可无论他怎么喊,里面愣是一点儿回应也没有。

周海明彻底慌了,连忙打开车门,伸出手指放在冯娟娟的颈动脉,感受不到一丝跳动,当即又缩了回去。

这时,他才意识到,冯娟娟已经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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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周海明的陈述,整个事件可以概括为:周海明酒驾后逃逸,怕被追究,故未把冯娟娟送医院抢救,以致冯娟娟不治而亡。

紧接着,法医立即对冯娟娟进行尸检。

“死者身上的伤口的确是车祸撞击伤,她的小脑脑干挫伤出血,符合交通事故里的挥鞭样损伤,死者最终是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

此外,法医还提取了冯娟娟的血液。经测验,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可达308毫克。

这足以证明,冯娟娟生前大量饮酒,并长时间处于醉酒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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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警方也检查了肇事车辆。

“车子的右前胎直接爆了,零件受损严重,前面的挡风玻璃也破了,其他地方也有刮伤,的确符合交通事故中追尾的特征。”

种种迹象表明,周海明并没有撒谎。

因此,公安机关立即对周海明采取了强制措施,认定周海明肇事逃逸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就这样,案件被移交检察院,做进一步审理。

然而,检察机关却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周海明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检察官潘进格说。

前者是“过失致人死亡”,后者是“间接故意杀人”,两者性质完全不一样,量刑标准也不一样。

那么,检察官为何会这样认为呢?

肇事逃逸

“周海明能救,却又不救,结果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这已经符合了间接故意杀人的要素。”检察官潘进格说。

潘进格认为,警方的调查过程过于草率。

冯娟娟已死,仅靠周海明一人澄清事实经过,存在很大主观性。并且,周海明有极大可能隐瞒了其他事实。

很快,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

紧接着,当地民警立即联系了交警部门,核查案发当晚漳州大桥的追尾事故。

“那天晚上,有群众报警,说漳州大桥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但不是小轿车追尾大货车,而是小轿车与电动车相撞,情势严峻。”交警刘朝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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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警方特地找到了当晚电动车的受害者。

“当时,我搭乘同事的电动车,开上漳州大桥,突然,后面窜上一辆开得很快的小轿车,把我同事撞飞了,掉到了桥下去。我被撞得特别痛,弹到了桥面上。”

两名受害者伤势惨重,搭乘的电动车也几乎散架。

那么,肇事车主究竟是谁?会不会是周海明呢?

交警表示,当晚车流量大,许多群众都亲眼目睹了这起交通事故,但无人注意到车牌号。再加上漳州大桥并未安装监控,因而也无法通过视频来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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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这起交通事故就成了一桩悬案。

谁成想,公安机关突然造访,提起周海明事件,这不得不令交警大队将这桩悬案与他联系起来。

之所以怀疑周海明,基于几点原因。

“当晚事故现场留下了小轿车的前车灯罩,刚好周海明车子的车灯罩也缺了。事故发生时间约为晚上11点半,恰好与周海明开车回家的时间重合了。”民警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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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尽快查明真相,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交警大队合力展开调查。

首先,交警调取了上桥口的监控。

“视频里显示,一辆电动车上了桥,后面侧坐着一个穿着高跟鞋的女性。紧接着,电动车后面跟着一辆大货车,小车、大车一前一后。”

根据车牌号,警方立即找到了货车司机。

“我看到一辆小轿车从我旁边高速开过去。我赶紧停车,检查自己货车的情况,发现保险杠和后车厢被撞击了。”

很显然,这辆货车便是周海明口中“追尾”的那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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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小轿车刚开出去几十米,竟然又撞到人了!

“我亲眼看到,那辆小轿车把电动车给撞了,一男一女,男的被撞飞了,女的躺在地上。我还提醒了小轿车车主,让他去报警,他说好。”货车司机回忆道。

如此说来,周海明的确隐瞒了犯罪事实。当晚,他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并非一起,二是两起,并且又多了两名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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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的电动车

可就当警方认为事情尘埃落定时,法医又提供了新的线索。

数罪并罚

“冯娟娟的胸口部位有一个撕裂伤,不像车祸所致,倒像人为的。另外,胸口周边还有一些咬痕。”法医说。

种种迹象表明,冯娟娟生前除了车祸受害外,大概率还遭到了侵犯和侮辱。

为此,法医立即提取了冯娟娟的阴道内容物,初步检测出了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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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量证据面前,周海明终于卸下了面具,将侵犯冯娟娟的事实交代了清楚。

“开车回到车库后,她已经昏迷不醒了,我醉酒上头,酒后乱性,忍不住跟她发生了关系。然后,我回去睡觉,一觉醒来,就发现她死了……”

一夜之间,周海明连续多次犯罪,实在令人触目惊心。

酒驾,强奸,见死不救,两次撞车,两次肇事逃逸……

种种恶劣行为,简直罄竹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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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周海明却堂而皇之地认为,自己顶多被冠上肇事逃逸的罪名。至于其他事情,不足以被称之为犯罪。

此外,周海明甚至拒绝向冯娟娟的家属承认错误,并且不履行任何赔偿责任。

经走访,警方发现,冯娟娟是独生女,老家地处偏僻的农村,经济条件落后。

骤然痛失一女,冯家老俩口悲痛欲绝。

为了还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公安机关连同检察机关决定将周海明彻头彻尾地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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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娟娟的家人

“一次碰撞后,已经属于没有履行相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责任了,接着又发生二次碰撞,并继续行驶。说明肇事者已经放任了自己的驾车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检察官说。

周海明的两次肇事逃逸,造成了一死二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造成了不特定人员伤亡的结果发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可高达十年以上。

事到如今,若想认定周海明的证据,当务之急是找到证据。

很快,警方驱车前往周海明当晚去过的酒吧。

消费记录显示,周海明与冯娟娟两人点了整整3斤洋酒,1人喝了大约1斤左右。

监控视频显示,两人走出酒吧时,人已经属于摇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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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已经无法查验周海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但这同样可以成为给他定罪的间接证据。

与此同时,交警部门请了一名专家,通过现场遗留的车祸痕迹,测算出当晚肇事车辆的行车速度为:108公里/时。

第一次碰撞后,周海明并未收敛,而是继续保持高速行驶,以至于发生二次碰撞。

除此之外,检察官认为,当晚漳州大桥的人流、车流量十分密集,因而周海明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侵害公共安全的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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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大桥

最后,唯一无法拍板的罪行是周海明对冯娟娟进行的侵犯。

周海明侵犯冯娟娟时,如果冯娟娟没有死亡,那么周海明犯的就是强奸罪,量刑标准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如果冯娟娟已经死亡,那么周海明犯的就是侮辱尸体罪,量刑标准是3年以下。

法医对冯娟娟胸口前的撕裂伤做了切片实验,结果表明:冯娟娟被侵犯时仍然活着,她是在被“咬”了4小时后才失去了生命体征。

如今,多项罪证摆在面前,周海明无从狡辩,只好认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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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检察院以强奸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对周海明提起公诉。

而后,因周海明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赔偿三位受害人家属,故获得部分谅解。

最终,庭审上,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周海明13年有期徒刑。

一次酒驾,引发多起案件,可见酒精的危害性之高。

好在检察院、公安机关齐心协力,这才让案件真相大白,还了数名被害人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