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平县人民法院漠沙法庭受理了一起“闪婚”“闪离”产生的涉彩礼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系安徽省人,被告丁某系新平县人。2023年12月16日,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通过婚介公司介绍认识,原告向婚介公司缴纳了服务费13.2万元,简单了解后,双方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2023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书》,同时被告收到原告经红娘(婚介公司)另行转交的8.8万元彩礼,双方于当天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证后,被告到原告家时,原告又支付亲属见面礼2700元及向被告表达爱意的转款1000元、520元。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生活差异等原因,被告与原告生活了半月有余后便离开安徽省回到云南省。后原告以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被告返还彩礼92220元及赔偿因被告导致的离婚损失20000元(红娘感谢费、缔结婚姻的差旅费等)。

后经法庭调解,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均同意离婚,但就彩礼返还的数额有较大争议。法官通过释法说理,向双方讲明给付彩礼的意义,并释明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时间节点给付的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款项不属于彩礼范围,另一方无需返还。

经过沟通,双方达成了由被告返还彩礼7万元的民事调解协议,且被告在调解当日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55000元,剩余的彩礼分期返还。

法官释法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法释〔2024〕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规定明确,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本报记者 管继方

法治跟评

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3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彩礼纠纷数量增多。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适当调整,妥善平衡双方利益。甚至有些人借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严重损害彩礼给付方合法权益,司法部门更应坚决予以打击。

因此,婚姻关系和谐长久的关键是双方性格相投、感情相依,而不是通过彩礼牵拉着双方,维持住婚姻。婚姻的幸福与否与彩礼没有多大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要秉持正确婚恋观,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用实际行动践行国家倡导的新时代文明婚嫁新风尚。本报记者 管继方

以司法之力治理“天价彩礼”

“23万聘金或许对一些人来说并不算天价,但对农村家庭而言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是福建龙岩法院去年办理的一起彩礼纠纷中,法官在开展民情调查时听到的话。

彩礼,本应是蕴含着美好祝愿的“礼”。但近年来,不少地方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因彩礼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对此,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司法政策,通过公正裁判推动治理高额彩礼陋习。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为遏制“天价彩礼”、助力移风易俗提供新的法治力量。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但在“闪婚”“闪离”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多少彩礼算“高额”?司法解释指出,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彩礼不是衡量爱情和婚姻的“筹码”,那恋人之间赠送的礼物算不算彩礼?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等,不属于彩礼。

法官表示,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原则上不予撤销。恋人之间出于爱意赠送财物时,要理性谨慎。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