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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慈卫医罚[2024]03号

被处罚人:慈利龚玉梅内科诊所;地址:慈利县零阳街道中南名门F0012栋1层101号;负责人:龚玉梅;性别:女;年龄:53岁;民族:土家族文化程度: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0821XXXXXXXXXX21;联系电话:189XXXXXX08
  张家界市卫生健康委于2024年4月18日转发慈利县卫生健康局:“慈利县市场局于2024年4月12日在慈利龚玉梅内科诊所检查发现:龚玉梅诊所使用的消字号产品用于雾化吸入治疗,而且还不开具处方”,接到转办件慈利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李明、李西云和张敏等叁人前往该诊所调查核实:自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12日给10名上呼吸道感染患者采用从贵州进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消字号产品汉方宝贝系列进行雾化治疗,且没有给患者开具处方。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YL20240419-011页);2、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19日4页);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2024年4月19日1页);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页);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页);6、龚玉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7、卫生行政执法取证材料(照片)(5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支付。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利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年5月20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