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的合法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员对冯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先生想通过信访的方式解决问题。

2019年3月13日,冯先生和刘某、何某入住在某市某宾馆。3月14日,某县公安局民警闫某和王某军突然赶到冯先生住处将其带上车一块回某县,并于当天以寻衅滋事为由对冯先生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冯先生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李吏民主任律师团队作为案件代理人。

京坤律师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指导冯先生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京坤律师对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京坤律师指出:某县公安局提交的部分证据中冯先生没有签字,不具有客观性;部分证据与本案根本无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寻衅滋事指违法行为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横行霸道,实施破坏了公共秩序的行为,冯先生并没有以上行为。但根据某县公安局提供的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冯先生曾经做过达到了寻衅滋事危害程度的行为。

由于某县公安局未能向法院提交冯先生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证据,其作出的处罚行为被法院依法予以撒销,同时也为冯先生打好了申请国家赔偿的基础。

本案中,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为由,对冯先生作出了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那么在作出该行政处罚前就应当掌握足以证明冯先生实施了 “寻衅滋事”行为的证据材料,但是在冯先生提起诉讼后到举证期限届满前,县公安局都未能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因此,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对冯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该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撒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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