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5月22日,祁县人民法院经征得案件当事人同意,邀请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及社区工作者等10余人现场旁听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庭审过程,进一步宣传普及民法典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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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祁县人民法院刘志华法官严格按照程序主持庭审,旁听干部群众“零距离”见证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环节。整个庭审过程严肃紧凑、重点突出,以看得见、听得着的身边案例,让全体人员不仅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更接受了一次生动、直观、鲜明的法治教育。

旁听干部群众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旁听庭审,让我们切身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肃穆和法律的公正权威,更体会到了人民法院为民司法的情怀,今后会更积极学习《民法典》等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问题的能力,严格遵守社会秩序和法律规定,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维护权益,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文明公民。

下一步,祁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让民法典融入居民生活点滴,营造我县共同学习宣传民法典的浓厚氛围。

法律知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文字 | 刘洁 图片 | 张丽苑 编辑 | 张丽苑

核稿 | 王文静 审核 | 张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