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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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卫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城市陵川县城崇安西街某路段转弯时,因转弯太急,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卫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等后果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卫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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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张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晋城市城区前进路由北向南行驶,在凤台街交叉口左转弯时,未让由南向北直行的毛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先行,酿成事故致两车损坏,毛某某受伤。因毛某某规范佩戴了安全头盔,在事故中无大碍。经晋城交警四大队认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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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路段,未礼让直行车辆,与潘某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晋城交警四大队认定,当事人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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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任某驾驶出租车,沿兰花城东门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市街右转过程中,与沿新市街由西向东直行的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交警三大队认定,当事人任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