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是什么人如此残忍,连11个月的孩子也一同杀害?是什么样的深仇大恨,让行为人竟选择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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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鹤壁市发生了一起灭门惨案,一家五口人中,除了大女儿外,其余四人均被刀砍伤致死。

灭门案的杀人凶手,名叫刘某宾(化名)。

让人不解的是,刘某宾的妻子李某娟(化名)在案发时也在现场,她就这样看着自己的丈夫持刀杀害了陈某强一家四口人,而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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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案件的起因是李某娟出轨了陈某强,刘某宾在发现了二人的奸情后,询问李某娟与陈某强到底发展到了什么程度。

李某娟的一句话彻底激怒了刘某宾,她说已经与陈某强发生过关系。

怒火中烧的刘某宾对李某娟说“我现在就去杀了他”。

李某娟对此并未感到恐惧和害怕,而是跟随丈夫刘某宾一起购买了道具,一同来到了陈某强家。

事发时正是早上,陈某强一家还在睡梦中。刘某宾持刀进入陈某强家中后,先到卧室杀死了陈某强及其妻子,和他们刚刚11个月大的二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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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陈某强一家同住的陈母,在听到动静后来到了院里,正和刘某宾碰了正面,刘某宾上去就是几刀,陈母当场毙命。

周边村民发现了陈某强家门口的血迹,赶紧报了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除了在另外一个屋子睡觉的大女儿外,陈某强一家四口均已死亡。

刘某宾与李某娟从现场逃跑后主动投案,向警方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最终刘某宾被判处死刑,李某娟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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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本案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1、刘某宾与妻子李某娟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刘某宾主动投案的行为能否成立自首?

3、李某娟在案件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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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中刘某宾与妻子李某娟构成共同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构成要件:即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共同意思联络。本案中,刘某宾在行凶前明确告知了妻子李某娟,他要去杀死陈某强,妻子非但没有反对,反而跟随刘某宾一起购买了道具,并带领刘某宾到达案发现场。

刘某宾到达现场后进行行凶,李某娟也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阻拦行为。出于成年人的认知,在看到自己丈夫杀人时,应当进行阻止,但李某娟并未采取任何行动,可以认为李某娟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两人在行凶前有意思联络,过程中有购买作案工具等共同行为,且两人均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综上,我们认为刘某宾和李某娟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对于陈某强一家四口死亡的危害结果,刘某宾和李美娟都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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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些人在看完今天的案例故事后,认为刘某宾和李某娟属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因此,二人杀人后通过自首来减轻罪责的行为是不能认定自首的,否则就是对被害人的不公平。

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规定是,成立自首的标准为:行为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且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刘某宾和李某娟能够成立自首。

两人的杀人行为虽然存在事先预谋的情况,而且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和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他们在杀人后主动投案并且交代犯罪事实,完全符合自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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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认定自首时,不能融入个人情感,还是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自首构成要件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自首情节及产生的效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我们知道,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存在行为人之间的不同分工,导致身份会存在一定的不同。

对于本案来讲,刘某宾具体实施了杀人行为,李某娟虽然没有杀人行为,但是却与刘某宾一起购买作案工具,并且带领刘某宾到达陈某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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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来讲,刘某宾系主犯,而李某娟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一般情况下,从犯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或辅助等从属性作用。因此在定罪量刑上较主犯也有一定的不同。

在对从犯的量刑上,我国法律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上,我们也能够看到,李某娟的处罚较之刘某宾要轻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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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今天的案例,想必大家都有很大的感触。

冲动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让事情变得更加糟糕。

刘某宾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而残忍的杀害了陈某强一家四口,这样的结果无论是对于陈某强还是对于刘某宾,都是让人难过的。

杀人偿命并不是危言耸听,触犯法律的结果必然是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