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351字,阅读完毕约需8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笔者接触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文某夫妇向W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与武某(文某妻子的胞弟)的民间借贷纠纷,W区法院一审后判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武某向文某返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文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武某的财产强制执行,但得知法院执行局认为文某、武某间有近亲属关系,该诉讼有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嫌疑,移交W区人民检察院监督。

2023年7月26日,W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接受移交的案件线索,对文某、武某的诉讼行为是否为虚假诉讼展开调查。

由于长期无法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文某的工作、生活受到巨大影响,便委托笔者多次向办案人员跟进 案件进度。

笔者 于2023年8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多次询问调查进度,恳请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查结。

W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的办案人员回复:

对于有当事人申请的案件,法定调查期限为三个月;本案由于并不是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调查,法律对此类型的调查时限并没有规定,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

言外之意就是:法律没有规定调查期限,所以我想查多久就可以查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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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笔者特地查阅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发现了一些有趣的规定。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规定了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的三种来源:当事人申请、案外人申请、人们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

而第五十二条却只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情况下,启动监督的调查时限为三个月,而对案外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这两种来源的调查时限没有做出规定。

如果按照条款机械理解的话,办案人的答复也没有错,接受人民法院移交的虚假诉讼线索并开展调查,应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确实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终结时限,理论上,查个十年十五年都是可以的。

如果这样理解问题的话,那对于虚假诉讼类型案件中的双边虚假诉讼(也就是原被告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当事人本身就是虚假民事诉讼的违法人员,原、被告都基本不可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民事判决的监督(极少数分赃不均引发狗咬狗现象的情况暂不做讨论),监督来源只可能是第三方控告、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就都可以查个地老天荒了。

笔者不禁思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为什么在规定了三种案件来源之后,却仅规定了其中一种案件来源的审查期限,对另外两种案件来源的审查期限只字不提,到底是因为觉得参照适用无需再提,还是特地给无限期办案留下了后门?

以笔者的浅薄,实在无法了解立法者的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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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了民事诉讼监督的三种案件来源,却仅规定了其中一种案件来源的审查期限为三个月,对另两种案件来源的审查期限未予明确,笔者也不知道该是多久,请有识之士予以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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