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曲某是一家写字楼里的保安,一天,他在巡查的时候,突然听到了大楼下面传来一声声的呼喊。

原来,是一名年轻女子爬上了曲某工作的写字楼顶,准备结束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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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曲某来到楼下的那一刻,只见这位女子纵身一跃,从楼顶跳了下来。根本来不及思考的曲某竟勇敢地从闹哄哄的人群中冲出来,伸手去接这名轻生的女子。

随后,该女子就砸在了曲某的身上,因为曲某接住了这位女子,所以轻生的女孩不至于丧命,但是曲某却被砸得当场昏迷。而曲某立马被公司的同事送去了医院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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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接下来发生的事情简直让人难以置信。

昏迷了两天的曲某醒来后,人已经躺在了医院,身上有九处骨折,脊椎严重受损,已经不能坐起来了。医生告诉曲某的父母,由于受到强烈的冲击,大脑意识的恢复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脊椎的损伤却不可逆转,有可能终身都要躺在床上。

面对这从天而降的悲剧,曲某的父母一时间难以接受。然而,更让难以接受的是,那位被救的女子因为骨折在住院观察的时候,就在曲某的病房隔壁,她们家人却始终不来看望曲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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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奇葩的是,这位女子的父母竟在曲家人联系她们后指责起曲某,并声称:如果女儿后续有什么后遗症,曲某要负责到底。

祸不单行,曲某由于救人受伤连续住院,耽误了自己的工作,遭到了公司的辞退。因为治疗费用实在太过昂贵,要不是曲某父母的东拼西凑,几次都差点面临停药的风险。

这下子,曲某的健康没有了,工作也没有了,还要花去巨额的治疗费用,这后面的生活可要怎么继续呢?

没处说理的曲某,只能和父母承受着这一切的委屈和困难。难道见义勇为真的要付出这么惨痛的代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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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了,曲某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保障吗?女孩的家人这么做真的合法吗?

【以案释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可以看出,曲某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女孩的生命脱离危险的环境,曲某实施了挽救女孩生命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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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法律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时,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或者受益人补偿。

因此,根据这项规定,如果曲某发出赔偿请求的话,被曲某救下的这名女子是要补偿曲某的。

所以,这条法规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见义勇为者,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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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案件中,曲某这种情况算工伤吗?国家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有相关的规定吗?

2012年,民政部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意见》中规定:“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

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曲某享受不了工伤保险的待遇,他也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伤残待遇,毕竟,曲某的行为确实属于法律对于见义勇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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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本案中,不难看出,曲某是在工作巡查期间对这名女子实施的抢救,并导致自身受到了伤害,不能继续为公司服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4号以司法判例方式申明以下规则: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视同工伤。

所以,曲某作为职工,见义勇为并因此受伤是确实存在的,因此可以享受公司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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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曲某的经历中,我们可以看到,见义勇为并不只是喊句口号那么简单。那么,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见义勇为呢?

那就是在采取行动之前,我们一定要先评估自己的安全情况,判断自己是否有能力进行救援或保护行动。如果有危险,要考虑自己的安全和生命,不要轻易冒险。在采取行动时,也要注意自我保护。

总之,见义勇为的行动不仅要考虑他人的利益,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和利益。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为他人提供帮助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