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通过“跑长买短”偷逃高速通行费的案件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被告人因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既打击了刑事犯罪,又维护了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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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飞驾驶套牌汽车,在廉江东、廉江南收费站反复刷多台ETC设备后进入化廉高速,随后在高速公路上将ETC设备交给事前联系好的逃费车辆。远程行驶而来的逃费车辆在下一个高速收费站即廉江新民、横山收费站再次刷ETC设备驶出高速,通过“跑长买短”的方式偷逃高速费。经核实统计,被告人陈某飞合计协助其他车辆逃避高速通行费300余次,诈骗金额累计人民币7万余元。

同时,我院查明陈某飞除自己实施偷逃高速费的行为外,还将偷逃高速费的方法传授给李某赞,后李某赞单独实施偷逃高速费的犯罪行为,李某赞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我院认为陈某飞自己实施偷逃高速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向李某赞传授偷逃高速费方法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遂以涉嫌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对被告人陈某飞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陈某飞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

偷逃高速通行费不仅严重破坏高速管理秩序,造成交通安全隐患,而且可能构成犯罪。在此提醒司机朋友,务必杜绝偷逃高速通行费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来源:廉江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