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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本罪是在 1979年《刑法》第174条规定的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基础上,分解修改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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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凡属一、二、三级的文物均是珍贵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的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但仅限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而不包括周边的保护范围。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

“损毁”,是指以捣毁、焚烧、污损、拆除、挖掘等方式,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毁坏或者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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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实施故意损毁文物行为的,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加以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