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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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和不当得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它们各自有特定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一、借贷关系

借贷关系是指一方(出借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物品借给另一方(借款人),借款人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或物品,并可能支付利息。

二、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常见的不当得利情形有:转错账,还钱还错对象,重复还款,或者因合同约定的给付合同合法解除后,该部分给付也成为不当得利。

实践中,如果对方欠钱不还,按借贷起诉证据不足被驳回的,可以再按不当得利起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中明确表示:“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如果出借人一开始就以转错账为由,能否主张不当得利要回钱?

因为按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被告在无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财产应当返还,原告无需举证。而被告抗辩取得财产有其他法律依据,则应当举证证明。但因为本是借贷关系,被告必然无法举证合法占有,这样就能要回钱了。

事实并非如此。

比如在以转错账为由的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关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主张,是建立在否定自身给付行为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应当举证证明其所作出的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比如因账号写错,人名写错,重复转错等具体原因。这些情形并不是无法证明的消极事实,因此并不能免于举证。

只有原告对双方“没有法律原因”的情形予以举证证明,其不当得利主张才可能成立,这时候举证责任才能发生转移,变为由被告举证证明其占有钱款具有合法性。

如果原告不能合理信服的举证证明其先前转账或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被告就不需要举证证明接受财产“有法律原因”。这种情况下,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成立,原告仍然会败诉。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的,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因此,当事人在起诉时一定要委托律师全面分析事实情况、证据情况和举证责任分配情况,以便做出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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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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