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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大转载 法政学界

学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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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教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青年学术骨干,北京市“应急领域青年学科带头人”,首都社会安全研究基地研究员,主要从事新技术安全风险治理和公安学理论研究。

转载成果

  • 李小波、李远海:《基层治安治理中的“情治”逻辑及当代价值》,《复印报刊资料·公共行政》2024年第6期转载

  • 李小波:《公安学主体论范畴研究》,《复印报刊资料·公安学》2024年第2期转载

  • 李小波:《理论纲领确认与学科建制化:全面建设21世纪的公安学》,《复印报刊资料·公安学》2020年第1期转载

散记

中国之治的地基是平安,如何铸就平安则是一项复杂的治理实践。于我们这一代公安学人而言,如何将一个部门的治理实践发展为系统科学,为推进中国公共安全治理现代化贡献力量是责无旁贷的使命。

受《复印报刊资料》之邀,为《基层治安治理中的“情治”逻辑及当代价值》一文做散记,思来想去,决定将该文写作的初衷及背后的心路以言表之,既为因应,更为学界关注公安学的发展鼓与呼。

我对“情感治理”的关注缘于对公安学科建设、对警察角色定位的思考。对每一个公安学研究者而言,经常会被问到:公安学是研究什么的?是个学科吗?警察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即可,设置学科专门研究有无必要?能从知识分科层面提出质疑的人,多半是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对他们而言,公安学就是“公安机关工作学”,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依法执法即可,公安的学术问题在法学的框架内就可以得到解决,设置学科无甚必要。这种质疑与争论从未停息过,也使部分公安学研究者陷入质疑、摇摆之中,惶惶不知其所治之学,亦不思公安学价值及服务几何。对此,有必要廓清认识。

知识分科是近代以来的产物,对每一具体的社会科学学科而言,其不仅是一个专门的知识领域,更是价值观统摄下的话语体系。无论是政治学、法学 ,还是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等,皆如此。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安全、秩序、公平、正义、民主、效率,甚至更加抽象的诸如良善、幸福等等,都是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这些不同的价值目标在每一具体的社会科学中都会体现,但价值位阶却大相径庭,这种差异实质上成为不同社会科学学科最根本的分野。因此,相同的社会现象在不同学科的话语体系下会释放出不同的价值倾向,而高显示度的学科凭借其强大的影响力主导了社会的价值感知,进而深刻地影响了治理实践。

在当代治理实践中,法律之学以公平、正义之名赢得了强大的社会支持,通过理性构建的严密话语,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治理实践中框定群己权界,厘定社会关系,并通过严密的话语叙事形成了强大意识形态力量,成为国家治理中的“众治之首”。似乎,没有法律之治不能解决的问题,如果有,那一定是法治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推进守法”,这个“三段论”被视为无往不胜的“秘诀”。但社会生活有其运行逻辑,偏离大众需要的最终将被大众抛弃。作为理性构建的产物,法律一旦脱离生活,则难以成为行动者的依凭。愈深入基层,我们愈发现法律之治的困顿和理性设计的无奈,法律频频出场,但却无法收场,诸如城市狗患、垃圾分类等等,有法却难以责众,而众则认为法过于理想,脱离了他们的生活,这种抵牾使法律悬浮于生活之上,难以深入社会展开行动。由此,可以管见的是,法律之治有其限度,亦有其边界,我们不能用公平正义作为所有社会生活的衡量标尺,亦不能规划生活使其与法律相适应。

尽管如此,我们仍需“规则之治”,而此处之“规则”所求的不仅仅是公平正义,还有可能是安宁与舒适、美丽与和谐、良善与幸福,这些是法律所难以全部给予的,甚至是无法给予的。那么,这个“规则”应当是什么?

在基层公安机关的长期调研和实践锻炼让我对这个问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对所有初入公安学门的人而言,大抵认为警察是一个执法者,只要掌握足够多的法律知识便能应对日常的执法管理难题,并能从纷繁复杂的治理难题中给出精准的法律判断。但是,当我跟随民警走访社区、调解矛盾和办理案件时,发现真正需要运用法律的节点并不多,甚至法律运用受到很大限制,无论是民警、当事人,还是围观群众,都有自己判断是非曲直的逻辑,法律有时成为威慑的工具和不得不履行的仪式,而行之有效的沟通源于真实情感的交互和得失的算计。这时,一个有趣的悖论浮现:法律作为理性的设计,却被民众理性的设计所抛弃。问题的症结在哪里?我认为,是法律之治的极度扩张遭遇了日常生活的强烈抵触。在真实的生活场景中,民众的行动逻辑非常简单,无论是“秋菊打官司”,还是“第二十条”向我们昭示的,都是这个简单的逻辑,即“法律无外乎人情”。超出人类情感和伦理道德的法律不能称之为良善之法,希图以此施治进而抵近生活的尝试终将被生活击穿,抑或被束之高阁,带来的也只能是行政、司法成本的无限扩展和治理资源的浪费。当我们站在这个层面再去思索中央提出的“三治”融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时,才能掂出“情感”的份量,明白“情治”的价值。

当我去问一个老民警,警察是执行法律的吗?多数情况下,他们沧桑的面孔流露出的是一种不置可否的态度。但真实的生活阅历告诉我们,警察不仅是法律执行者,也是社会工作者,而前两者最终被“秩序维护者”所统一。对警察而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是使命,而行之有效地完成使命需要多种手段融合,包括天理、国法、人情,亦需要多个主体的合力,包括党委、政府、公众和社会,这无疑是一项极为重要且难度极高的治理实践,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和公众福祉,我们称这个实践为“公共安全治理”,而专司该领域的学问被称之为“公安学”。

因此,公安学不是法学,无论是学科价值观,还是治理主张,两者分殊明显,虽然都是规则之治的忠实拥趸,但公安学依赖的规则不止法律法规,还有更多散见于日常生活的无形力量。此外,正如法学不仅研究法院工作,公安学亦非公安机关学,虽然发轫于公安,且以公安之名,但行的是公共安全治理研究之实。毋庸置疑的是,在诸多的公安主体中,公安机关以其专业性和强制性成为国家公共安全治理的中流砥柱,是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的守护者。因而,公安学不仅有着崇高的学术价值追求,更有着鲜明的实践性和浓郁的本土性,是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且深具中国特色的社会科学。我以自己能从事这样的学问深感自豪,亦感到沉甸甸的压力。

我时常怀念十多年前带我实习的社区民警,他身着警服,行走在田间地头,奔波于街道小巷,他们不仅知法理,还能讲道理、论情理,和群众打成一片,是群众心中的“问题解决者”“平安守护者”。此时,我想起那些称警察为“基层政治家”的人,拜服于他们的睿智与深刻的洞见。

学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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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六益(1987-),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政法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转载成果

  • 《政法传统视角下的政治责任论析》,《复印报刊资料·中国政治》2024年第5期转载

  • 《从“中国各族人民”到“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塑造(1949-1954)》,《复印资料·中国现代史》2023年第10期转载

  • 《政法体制中的党政关系——以党政合署改革切入》,《法学文摘》2024年第2期转载

  • 《政法体制的政治历史解读》,《复印资料·中国政治》2021年第10期转载

  • 《审委会与合议庭:司法判决中的隐匿对话》,《复印资料·司法制度、诉讼法学》2019年11期转载

跨学科写作的苦与乐

我的专业是法学理论,写作时我经常有跨学科的冲动,在学术分工日益明晰、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这样的跨学科写作一方面给自己的提供源源不断的新鲜感与动力,但另一方面也带来写作难度大、发表渠道少等现实困难。因此,感谢《复印报刊资料》的全文转载,如果没有二次转载,有两篇文章在当前的科研评价体系下就是不算工作量的劳动。因此《复印报刊资料》很了不起,不仅在做锦上添花的重复加持,而是在做雪中送炭的支持工作;借助公号平台,我给师友们分享点自己跨学科研究的苦与乐,谈谈被最新转载的《政法传统视角下的政治责任论析》这篇文章的主要观点。

近些年来,学科研究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无论是刑法学还是宪法学,都希望用教义学来作为自己的知识界碑,将泛泛而论的研究排除在学术之外,这样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功,青年学生和研究者也开始逐渐收缩自己的研究领域,比如有青年学者声称自己的研究领域是《宪法》某某条某某款,这推动了研究的精细化,能够较好地识别自己的核心圈。我2012年读博士的时候,这种专业化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了,陈兴良教授大力呼吁深挖刑法“专业槽”的主张在这个时候得到了广泛认可。然而,法学理论研究中似乎没有一统天下的范式(尽管有老师认为法教义学是法学研究的根本、也有老师认为社科法学是未来研究的主流而教义法学会沦为二三流研究),法学理论的研究者的研究范围相对来说较广。而我受到的老师们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和训练,也一直是跨越学科的,“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学科为中心”,因此我在传统法学理论、立法学、司法制度这些法学理论研究者的保留领域外,还在以下领域写作和发表过一些文章,例如:

刑法学:《法学知识“去苏俄化”的表达与实质——以刑法学为分析重点》(2019)

行政法学:《政法体制中的党政关系》(2024);《行政诉讼重心转移及其政法逻辑》(2019)

民法学:《在建党百年的视野中理解中国 <民法典> 》(2021);《中国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性质研究》(2020);《民法典编纂的政法叙事》(2019)。

劳动法学:《“笼中鸟”的劳动宪法学研究》(2022)

宪法学:《宪法如何保护家庭—— <宪法> 第49条的政法解读》(2024);《从“中国各族人民”到“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塑造(1949-1954)》(2023);《宪法如何构成香港宪制的基础》(2022);《社会主义主人翁的政治塑造(1949-1956)》(2020)。

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宪法如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23);《如何充分发挥 <民族区域自治法> 的凝聚功能》(2023)。

这些文章的写作和发表,得到了很多师友的指导、支持,非常感谢这些期刊的编辑老师们,上述很多文章在发表过程中遭遇了众多困难;但是一些文章发表出来后的效果还算是对得起大家的这份付出。毕竟,越是有争议的问题,反而在某种意义上表明了问题意识的真实性。但我发表这些文章当然不仅仅是因为标新立异,而且随着这些文章的发表,我在师友们中的学术标签没有模糊,反而是更为清晰了:他是一个做政法研究的人。正是以政法为问题意识,以政法法学为基本进路和方法,以政法为观察视角切入具体问题,我才在这样的专业化的时代敢于去写上述看似主题不相关的论文,因为我知道自己是一贯的,我也知道读过我的文章的人也能知道我在做什么。这次被转载的《政法视角下的政治责任论析》,同样也是一篇政法研究领域的作品。

这篇文章的写作、修改和投稿过程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当然这对于这个时代的青年学者来说可能是常态,我还是简单勾勒下这篇文章的诞生记:2016年12月两办出台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我当时就想着关注一下这种职责是什么意义上的,是法律上的,还是政治上的?2017年2月10日我开始写作,从政治责任的谱系开始写起,受到冯象老师《县委书记的名誉权》、苏力老师对法官引咎辞职制度研究的启发,试图结合当时自己给学生讲授西方史的阅读,讲述政治责任如何被法律化的,以及中国如何超越这种法律化的。2018年暑假写完了初稿,年底以《政治责任的中国语境与历史变迁》为题目进行修改。2019年又加上副标题“兼论司法责任制改革”。2021年1月修改时,想结合新时代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的二元关系视角,加入了新时代党内责任的演变。在这过程中,我受法学所李忠老师的邀请,去参加过一次研讨会,报告过这篇文章;但是整个的21-23年暑假前,两年多的时间中我都在推其他的文章,这篇文章的修改和投稿并没有提上日程。我一直想抽一个专门的时间,将这篇文章打磨成代表作,投稿到一个核心期刊上去。《国家现代化建设研究》是一本从创刊时起我就很关注的期刊,2023年5月发表了王浦劬老师论政治责任的上篇(7月连载了下篇),我向编辑自荐了自己的这篇文章;2023年10月7日受邀参加西南政法大学举办的“政法制度的基础理论”学术工作坊,我报告了这篇文章,会议后又对文章进行修改。在编校过程中,匿名评审人提出宝贵的、某些很尖锐的意见,王浦劬老师百忙之中对文章进行了非常细致的修改,还指出我几处知识上的漏缺(前述,这篇文章将自己西法史的一些思考也加进来了,对我来说有不小的挑战),2023年底文章正式见刊。文章发表后没有再过多关注,因为一篇学术文章发表后,如果能够引起关注,一般也至少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才会有学界的严肃关注、引用或讨论;更何况我们年轻人的文章没有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是否能被关注还不一定。直到近日,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政治》全文转载。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成立于1958年,《复印报刊资料》是其旗下拳头产品,有着非常高的学术品味,这一点毋容置疑;其严格的选稿和审稿流程我并不了解,对于我的文章被转载,我觉得文章多少提出了一些有趣的观点。我再做一些回顾和介绍。

如前所述,文章的写作缘起是2016年的规定,这个规定希望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推进法治的第一责任人职责,有点儿法治高于政治的感觉;从中国特色的政法体制来说,政治一直是高于法治的,而不是相反,现实中我们知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的却是政治责任,不能以已经承担了法治责任作为自己政治免责的理由,这启示我去思考,这个规定中所说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到底是法律责任,还是政治责任?针对法学界提倡的法律形式主义主张,特别是冯象老师多年前就洞察到的中国官员政治责任消退的趋势,我想做两个工作,其一是从理论上揭示,为什么中国官员的政治责任在消退;其二要区分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该如何识别。而在不断的讨论、交流和修改中,我的文章提出了以下几个递进的观点:

其一,从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阅读和思考出发,我观察到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框架(另一种政法体制)下,形式主义的个人责任是基本预设,虽然政治责任仍被保留。

其二,中国的政治责任有着古典的礼法、共和国的政法两种渊源。一方面,在儒家的礼法传统下,每个人由于其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地位不同而被施予不同的责任,类似于某种差序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政法体制下,阶级关系、政治因素会进入到责任的分配之中,特别是在先锋队政党理论下,党员干部要承担更重的实质意义上的责任。上述两种政治责任的渊源,很难被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法”体制所俘获。

其三,新时代的政治责任继承、弘扬并且创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伦理责任,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先锋队政党责任的延续与超越,是“两个结合”在法律责任议题上的具体体现。

近五年来,党政合署改革对党政关系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少老师也在关注党政合署行为的政治性与法律性的关系,以及可司法性的识别问题;最近十年左右,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也是研究热点;再长远一点,冯象老师系列论述对改革开放以来政治责任的消解问题所有反思。我的研究接续了这些问题意识,把政治与法律的区分放在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理论架构之中去理解。特别是发现了中国政治责任的古典礼法渊源和共和国社会主义渊源,从而为新时代从“两个结合”角度理解政治责任提供了借鉴。或许也是因为自己上述的梳理和微小推动,使得文章被《复印报刊资料》编辑青睐。这也是《中国政治》第二次全文转载我的文章,而且都是非核心期刊,等于将文章的科研绩点直接升了两个等级。

作为我国学术界最重要的二次转载期刊之一,对年轻学者的非核心期刊的转载意义非凡。就我们法学研究者而言,很多新颖、重大、敏感问题,很难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些综合刊、特别是一些新刊物反而可能给大家发表的机会,这几年中,我们也看到许多非核心期刊发表了许多重磅文章,这些文章应该被更多地关注。发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法核上的文章被转载,毫无疑问是幸事,但无论对于期刊还是作者,也就是锦上添花,并不见得有太大的兴奋;但是对于发表在普通期刊的好文章来说,被二次转载,意义非凡,对期刊和作者都是真正的激励,是真正意义上的雪中送炭。当然,这需要二次转载者的学术品味和审稿水平,《复印报刊资料》恰恰就是拥有上述两项素质的业界代表。作为年轻学者,期待《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更多的非核心期刊上的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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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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