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难免会有朋友向自己借

闲置的银行卡、手机卡

刷流水、走走账、跑跑分

殊不知

该行为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自己已成为上游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男子罗某就因为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朋友,结果被用来转移涉诈资金,他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警方刑拘

2024年5月17日,武穴市梅川镇居民蔡某到武穴市公安局梅川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他人以航班改签为由下载了一款APP,后在诈骗团伙的指引下被骗。

接警后,办案民警通过反诈平台查询、调查取证发现,受害人被骗的资金转入到了罗某的银行卡。锁定嫌疑人后,民警不断与罗某联系,耐心与其讲政策,规劝其主动投案自首。

6月1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罗某主动到梅川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将银行卡交给诈骗团伙转移赃款的犯罪事实。

经查,今年5月初,罗某的一位朋友向其借银行卡,明知道该朋友是诈骗团伙成员的他,还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了朋友,并帮助涉诈团伙转移受害人资金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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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提醒

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个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不仅会帮助诈骗分子逃脱法律制裁,自己也因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而锒铛入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 核:雷 洪 郭子华

来 源:平安武穴

校 对:罗 莹

编 辑:吴兴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