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机动车的保有量增加,

道路交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后,

保险公司向机动车一方

支付车辆损失的保险赔偿款后,

是否有权向非机动车一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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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巨野法院民一庭法官杨松青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4日, 王 某 驾驶电动车与 张 某 驾驶的小型轿车在 XX 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交警部门 对此次事故 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 王某 承担 该 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 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支付该车辆产生的维修费理赔款97628元,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被告王某追偿未果,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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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王某是否对张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保险人的原告,其代位求偿权取得应以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对王某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仅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具有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具有赔偿责任。 该条款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体现了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律意义。

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危险性远远大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机动车一方处于强势地位,应负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王某虽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王某对张某的轿车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保险公司缺乏向王某行使追偿权的基础和前提,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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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关于非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车损问题,目前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此,在法律适用时应充分考量 2009年侵权责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作出的特别安排,遵循上述法律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

同时,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宜支持保险人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赔偿车损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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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稿:巨野法院 马巾茹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