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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纪学习教育丨廉洁纪律这18条修改,有何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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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丨廉洁纪律这18条修改,有何深意?

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帮助广大党员更好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强国”上海学习平台与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思想汇”栏目、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联合推出“理论及时语·学条例 明党纪”系列短视频,围绕《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相关条款等进行精准解读。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以“公权”谋“私利”。本期我们来学习相关内容。

一、《条例》中关于廉洁纪律的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28条违反廉洁纪律的处分规定,强调不得违规收礼,不得违规营利,不得假公济私等。其中,涉及修改的廉洁纪律共18条,突出强调了四方面内容:

突出党章要求。党章是我们党的总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守的总规矩。《条例》的制定、修订以党章为重要依据,把党章中关于纪律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具体化。新修订的党章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纪律要求。新修订的《条例》突出党章要求,在第九十四条新增“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要求,突出强调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突出“纠风”部署。进一步细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促进从严纠治“四风”。体现为: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处分规定等;将“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的“公务”两个字删除,将规范范畴从公务接待进一步扩大,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

突出过程管理。回应实践中部分党员、干部“退而不休”,在离岗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及特定关系人谋利的问题。《条例》新增了相关处分规定,同时将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等的规制主体范围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

突出廉洁齐家。要求党员、干部在自己做到廉洁用权之余,还要管理好身边的人,特别是管理好家人,切实践行廉洁齐家的要求。

二、做到“三个既又”,涵养风清气正良好生态

既坚持“入党初心”,又培塑“清廉之形”。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我们要将党的初心使命融入对党的纪律的敬畏之中,培塑“清廉之形”,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既握牢“紧箍咒”,又设立“护身符”。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不断完善纪律规矩制度,要求党员、领导干部真正做到严在日常、纪严于法,始终高悬廉洁明镜。同时,党员干部自身要领会到,廉洁纪律是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中对抗“围猎”的“挡箭牌”,是明确行为边界的“戒尺”,要自觉用好这个“护身符”,以免“防线”失守,掉进“陷阱”。

既拥抱“他律”,又砥砺“自律”。共产党人守纪律,要注重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出发,懂得党的纪律既有“他律”的要求,也有“自律”的要求。统筹推进“他律”与“自律”,让人民监督和自我监督协同发力、凝聚合力,提升廉洁建设效能。

来源:上海支部生活鲜知先觉

编辑:李璨、费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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