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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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罪名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行为。

3.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而不是一般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文”,是指武装部队在执行公务活动当中或履行日常工作职责的活动中所形成或发布的文件、公函、通告、命令等公务文件。“证件”,是指武装部队成员的身份证件、通行证件以及一些特别证件。“印章”,是指武装部队用于各种公务性文件、公函、命令、通告等文件中能够代表部队的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3)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数量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实践中,这一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联系,成为犯罪分子进行其他犯罪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罪处刑。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共涉及五种犯罪行为,三类犯罪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本款规定的犯罪分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两个选择性罪名。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有该款规定的多种犯罪行为的,如果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内的多种犯罪行为,如既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又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的,按一罪处理;涉及不同罪名的,如既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又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四、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16号

第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至(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四条 买卖、盗窃、抢夺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一至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