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四川省一女士陈某被离婚二十六年,诉求撤销违法离婚证,违法离婚登记整整耗时26年9个月,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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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9月8日,内江市中区民Z局婚姻登记机关城西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主任王某在双方当事人没持身份证的情况下颁发空白身份证号码离婚证叫双方当事人自已填。陈某没填洪某的身份证号码,离婚证空缺洪某的身份证号码。陈某电话告诉洪某没填他的身份证号码,离婚证无效。卢某说她看见洪某的离婚证是正正规规的,证明洪某填写了陈某的身份证号码后并与卢某重婚登记。因此,陈某对限制婚姻自由的空白身份证号码离婚证越权行Z处罚不服,对伪造洪某某身份证号码的离婚登记申请书乱作为质疑,对重婚登记乱作为质疑。于1997年9月11日口头请求纠正,于1999年3月5日书面申请宣布依法解除陈某与洪某的离婚法律事实,暂停洪某的婚姻登记,避免法律后果进一步扩大,内江市市中区民Z局、街道办事处未作书面答复。

为维护权益,陈某向F院提起行Z诉讼,请求F院确认颁发空白身份证号码离婚证系重大且明显违法行为,原告申请确认行Z行为无效的,人民F院应判决确认无效。F院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显然是不合法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陈某从未递交离婚申请,二人离婚确属婚姻登记机关的越权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到陈某的离婚申请书,应当视为撤回离婚登记。因此,陈某与洪某的离婚登记至始终无效,而婚姻登记机关对无错方越权行使空白身证号码离婚证限制其婚姻自由,给当事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是离婚档案中没有离婚登记相关证件复印件。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材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但陈某于2024年10月17日在内江市中区档案馆调取的离婚档案,没有陈某的离婚相关证件,只有洪某的离婚申请书。因此,陈某并未递交过于离婚相关的身份证件以及离婚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空白身份证号离婚证的行Z行为确属不作为,应当依法赔偿陈某相应损失。此外,陈某与洪某的离婚登记始终无效,而且洪某的离婚申请对象是陈永,不是结婚登记对象陈永红。

陈某表示婚姻登记机关未经过调解程序,并颁发空白身份证号码离婚证,越权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属于违法的行Z行为。陈某为此申诉26年多,但一直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对本案既不立案也不调查审理,忽视司法程序,严重侵害陈某的婚姻自由权。

综上,陈某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审查婚姻登记机关行Z侵权事实,对侵害陈某婚姻自由二十六年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行Z侵权予以赔偿。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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