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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不仅是市场最宝贵的基石,同样是法律要求的基本原则,财务造假行为则是市场的“毒瘤”,不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行为惩治力度,是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为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有效遏制财务造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6月26日发布了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案,影响巨大,性质恶劣,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对于市场环境的信任,严重破坏了市场运行的基础。但财务造假的行为并不局限在上市公司,其造假场景也不只是在年报一环。

最高法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主体多样,场景多元,足见财务造假现象的普遍,造成损失的不只是广大中小股东,还有银行等金融机构。

不可否认,造假企业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严惩,但是最高法这次公布的五个典型案例,主要强调的都是“帮凶者”的责任。这些“帮凶”有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资产评估机构,这些机构要么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要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为部分企业财务造假提供便利,要么违规出具虚增价值的评估报告,严重破坏交易的公平性和相关市场主体的直接利益。

正如最高法在典型案例当中所提到的,部分证券服务机构未充分履职尽责,是造成证券虚假陈述等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中,部分证券服务机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

市场经济本质是信息经济,中介机构的出现就是为了减少市场当中的信息不对称,增加流动信息的公信力,减少投资者收集、鉴别信息的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是一旦中介机构成为财务造假的帮凶,等于是从源头上污染了信息传播的真实性。这导致的一大后果必然是投资者无法分辨投资标的的真实价值,整个市场的配置效率被极度扭曲。要知道包装的企业永远会比真实的企业显得更优秀,这会让需要资金的真实企业缺少足够的投资。

可以说,“首恶”固然可恶,“帮凶”更加可恨。要知道,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时候,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或非财务信息,经过中介机构认证之后才更值得信任。当然,企业造假是主动而为,中介机构大部分属于怠于履责,未尽勤勉尽职义务,从性质上讲属于过失,在责任承担上需要按照“过责相当”原则,合理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

事后的严厉精准打击有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也需要做好事前的防范,要思考为何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各家中介机构会放弃独立性。其中一大原因在于中介机构的收入依赖于被服务的企业,由于市场竞争,一些中介机构放弃独立性,市场环境恶化,导致劣币驱逐良币,长此以往必然是配合作假者如过江之鲫,秉持独立性者如丧家之犬。对于严重或多次违规的中介机构以及涉事人员,要及时从市场当中清除出去。 □ 柯锦雄